對于基金轉型,基金契約中規定,需經過持有人大會表決方能生效,由此便引出話題
本報記者 孫曉霞
近日有消息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就封閉式基金轉開放的設想已與管理部門進行了有效的溝通,具體的轉型方案正在制定當中。在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有關轉型的可行性報告已
陸續完成的前提下,業內有關封閉式基金是否有必要轉型的爭議也漸漸多了起來。對于基金轉型,基金契約中規定,需經過持有人大會表決方能生效。由此便引出話題,目前的基金持有人大會又是怎樣一個現狀呢?如何保證持有人大會表決過程的公正性?
目前來看,我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召集權和提案權是控制在基金管理人手中,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在這方面較之股東的權利有所欠缺。記者查閱了大部分基金契約發現,幾乎所有的基金契約都規定,在正常情況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召集按照法律方面程序優先的原則,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機構以及發起人召開,這即意味著當發生影響基金發展的重大事情的時候,持有人大會能否召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態度,這無疑為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召開設置了難度。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銀豐在其基金契約中規定,在該基金發起設立后封閉運作一年以上,如果持有本基金份額10%以上的持有人提議,那么,將適時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討論本基金由封閉轉開放的相關事宜。這不能不說是基金業發展的一大進步。
此外,在持有人大會的最終表決方面,不少基金在契約中規定,持有人大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而實際中存在的問題是,幾乎絕大部分基金對于出席會議的最低持有人數額并沒有具體規定。
歷史資料顯示,在基金金泰、開元、安信、興華和裕元以通訊方式召開第一次基金持有人大會時,金泰、開元、興華分別收到有效通訊表決票九份、一份、五份。就拿收到有效表決票數量最多的基金安信來說,其收到的表決票所代表的基金單位僅占基金單位總份額的10.81%,還不及安信1999年報披露的前十名持有人所占的15.3%的比例。也就是說,在基金安信的前十名持有人當中,也有不少公司或個人放棄了自己的投票表決權。如此表決份額究竟能否保證表決過程的公正性,值得業內人士關注。
略有不同的是基金銀豐。雖然其最終表決權也是按照列席會議的50%通過,但是,與此有關的補充規定顯然更有利于維護決議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其補充規定如下:親自出席會議的基金持有人與受托出席會議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計不少于50人且親自出席會議的基金持有人與受托出席會議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權利登記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總份額的15%。在此前提下,持有人大會是有效的。基金銀豐最低出席人數以及最低代表份額的明確化無疑更有利于決策公平性。
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在交易機制、信息披露方式以及管理費提取等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同時,不同投資者投資封閉式基金的目的以及需求也各有不同,因此,業內人士指出,要建立一種更加長遠、有效的持有人大會參與、決策、監督機制,避免個別利益集團將自己的意愿強加給所有人,才能推動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在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同時,促進整個基金業的健康發展。而采取市場化的方式,征集大部分投資者的意愿,進行表決是保證決議過程及結果公平性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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