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憲容
盡管最近幾天國內股市好象出現了少有的陰轉晴的態勢,但仍然是波動不已,特別是從去年7月以來國內股市低迷的陰影并沒有因此揮之而去,反之股價又創新低。早幾天我撰文指出,國內股市的繁榮在于恢復投資者的信心,在于重新界定證監會基本職能,而不是僅出臺利好政策。但從實際的情況來看,這幾天股市的變化完全是政府所謂利好政策的結果。如
出臺《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放緩新股上市的發行速度、QFII制度的出臺等。這樣,國內股市又好象走入“政策市”。盡管這樣做會表現出國內股市瞬間起色,但終歸會曇花一現,國內股市根本無法走出一年多來的低迷。這里僅就證券監管方面作一點分析。
可以說,國內的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確實是不少,但沒有認真實施,可以說,國內證券監管是無沒有制裁的監管,而沒有制裁的監管是無效的。
國內證券法律法規是應有盡有,其法律體系也不能說是不完善。截止2002年10月,國內現行有效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總數已超過了300件,涉及到證券、期貨、證券投資基金等領域。繁復的法律法規表明了證監會法力無邊,在市場中無所不能,它已經把其觸角伸到市場每一個角落。但盡管如此,為什么證券市場上仍然會做假造假盛行、違法亂紀泛濫、掠奪中小投資者的財富等比比皆是呢?如果市場是這樣,民眾對它豈能建立起信心?
如果把證券市場中的當事人看作是在各約束條件下追求其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人,那么證券監管法律法規作用于個人行為應該有三個方面:一是設定市場中個人的行為規則,二是改變人的行為偏好,三是協調人的預期。而一項監管法律的效力就在于該法律規定對某種違反規則的行為實施懲罰時,在該法律規定下這種行為不構成個人的最優選擇。如果在該法律下選擇這種行為仍然為個人的最優行為,那么這項法律就是無效力的。例如,國內證券市場中有那樣多人違法行為,就在于他們這樣做比不這樣更優,那么已有的法律法規效力自然弱化。因為,法律或制度安排的目的就在于通過對個人行為實施獎懲使行為主體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每個人都能夠對自己的行為完全負責,那么這些法律規則就能夠有效實施了。但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金融證券業這方面更是明顯),行為主體對自己的行為及后果比他人總是處在優勢地位,他總是能夠隱瞞其私人信息來規避對自己行為的責任。
而法律執行的有效性就在于行為的可觀察性與可驗證性?捎^察性意味著其他人可能觀測到當事人的行為后果。個人行為與后果都表明了人的努力與選擇。其行為的特性不同,可觀測性也不同。也正因為法律對行為特性的依賴性,也就決定了法律更注重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也就是說,任何一種制度安排,對違法者的嚴厲懲罰是保證這種制度有效執行最為重要的一個方面。如果沒有處罰不僅失去了法律規則的威權性,而且也會由于違法行為的無成本或低成本而激勵當事人違法?沈炞C性則是指行為在監督者面前客觀地加以證實。在現實中,有些行為能夠被當事人觀察到,但很難在監督者或第三者面前得以證實。但如果不能加以證實,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執行性,也達不到激勵的效果。因為,在沒有確定當事人是否違法的情況下,隨意處罰,那么任何“莫須有”的東西隨時可能出現。正是這意義上說,可驗證性代表了法治的價值所在,否則就會成為以心定罪,法律制度的尊嚴盡失。
在證券市場中,由于信息嚴重的不對稱,證券監管制度的激勵約束機制更是顯得其復雜性。很簡單,在證券市場中,其交易往往會以迅速而又不透明的方式進行,幾百萬資金在瞬間就會得到或失去。如果當事人這些行為能夠通過嚴格的方式監管到并可驗證,就可以對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制裁,讓當事人感覺到其行為的成本大于行為的收益,那么當事人則不會再犯。否則,如果當事人感覺到個人的非法行為無法觀察到并驗證時,那么他們就會毫無顧忌地在市場上非法圖利。近幾年來,從中科創業開始,億安科技、基金黑幕、銀廣夏騙局等一個又一個股市驚天大案披露出來,而且在這些大事件之后,仍然有一個又一個不可理喻股市違法事件或股市異動發生,何也?問題就在于沒有對這些違法亂紀事件進行嚴厲懲罰,沒有對違規者處罰得得不償失。反之,這些違法者不僅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或當事人受懲罰的成本大大低于所獲得的收益,而且能夠逃之夭夭。在這樣示范下,豈能不激勵一些人違法了再違法呢?比如億安科技,證監會是調查了,也開出了一張巨額罰單。但不僅該罰單為一張空頭支票,而且所謂呂梁之流早就逃之夭夭!在中國的法制體系下,呂梁之流真能夠一走了之嗎?我想,這是監管者是否愿意追查的問題。以政府對社會的控制力,呂梁之流是插翅難飛,他們逃到天涯海角也能夠找回來。如果不為之,就是近在咫尺也可以讓他們逍遙自由。試想,這種沒有制裁的監管能夠有效力嗎?
那么中國為什么會出現沒有制裁的監管?是國內法律制度不健全,還是證監會監管不力,或是既得利益集團競爭無法擺平相關利益及其它方面的人為原因。事實上,別看國內證券市場的法律有幾百項,但是一談到要處罰就總是困難重重。很簡單,本來許多是完全可觀察到及有可驗證性的明顯的證券欺詐案件,去年法院連受理都不受理。許多證券案件從不予受理、暫不受理到有條件受理就經歷了一個曲折漫長的過程。違法事件連法院都不受理,又何談處罰?
美國的證券市場就不同,上個世紀30年代也經歷了中國目前股市上存在的同樣問題,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股市炒風盛行并引起世界證券史上觸目驚心的股市大崩潰,但是美國政府隨后對此事件進行了嚴格的調查并出臺了《證券法》。最近的安然事件之后,美國政府對證券市場進行大幅度地改革,并在很短的時間內出臺了美國數十年來最為嚴厲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并出臺了一系列美國股市改革新政策,并對不少違法者繩之以法。這樣,既打擊了股市違法者,也恢復了民眾對股市之信心。但是對中國股市來說,論問題的嚴重性與復雜性遜于美國,論制定法律的程序與過程沒有美國繁復,但美國能夠做的事情中國則是不能,何也?主事者不為也。
另外,證監會的監管不是不力,就是力不從心,或者監管錯位。所謂證監會力不從心,就在于沒有如美國證監會那樣的權力,對市場不法者可以繩之以法。所謂的監管錯位就是該做的、能做的事(如界定產權、保證合約有效履行及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沒有做,而做那些它不必做的事,如管上市公司設立什么制度、獨立董事幾人、獨立董事應該培訓等。更有甚者,證監會總是把自己利益與市場利益摻合在一起,要想保持中立態度來做仲裁人就不容易了。
總之,在一個沒有處罰的市場中,市場當事人是不承擔自身行為責任的。既然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不要承擔,那么他一定會欲所欲為,法律法規對他們來說也就視而不見。在這種條件下,任何監管都起不了什么作用,而沒有制裁的監管肯定是無效的。這是國內證券市場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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