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將正式實施,對于證券市場來說,最為關注的就是對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規定。新《保險法》對原有的禁止性規定作了適當修改。第105條第三款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保險業以外的企業。”同時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國務院批準,保險資金可以用于其他投資方式。”
對此,應該如何理解呢?中央財大保險系主任郝演蘇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新的《保險法》對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限制,主要是出于對保證保險資金安全性的考慮,目前我國資本市場還不規范、不成熟,保險投資的經驗還比較缺乏。根據新的《保險法》,保險公司不得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以外的企業,也就是說,保險資金不能用于經營與證券有關的業務,包括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但這并不等于保險資金不能投資于證券市場,這與個人投資者可買賣股票、基金,但不能發起設立公司經營股票和基金的道理是一樣的。保險公司通過基金間接進入股市的資金也不會受到影響。
那么,對于已經設立證券經營機構的怎么辦?郝演蘇教授表示,對以前設立的并不會取消,也不算違規操作,但是必須要按照現行法律程序進行重新登記,可能會出現某些特批程序。而此后就不會再出現保險資金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或保險業以外企業的情況。
新《保險法》提到,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經國務院批準,保險資金可用于其他投資方式,這是什么意思呢?郝演蘇教授認為這并不是新的內容,在1995年出臺的《保險法》中也是這樣表述的,這樣做主要是為監管部門日后的靈活操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間,日后監管部門可根據市場的發展隨時進行調節。
這是否意味著保險資金有機會直接進入股市呢?郝演蘇教授表示,這樣的聯想是沒有意義的,保險資金能否直接進入股市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短期之內難有定論。
那么,新《保險法》的出臺對證券市場,尤其是股票市場有什么影響嗎?北京證券的吳琪女士表示,原本保險公司希望在自設證券經營機構等方面有所突破,但該預期沒能實現,這對保險公司而言,是一種壓力,對證券市場則影響不大,保險公司投資國債和基金是符合新、老《保險法》規定的。對股票市場來說,由于保險資金并沒有直接投資于股市,因此新《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資金范圍的限制,對股市的影響并不是直接的,因此影響也不大。
實習記者賈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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