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煒
代理小股東狀告紅光實業欺詐的嚴義明律師近日頗為焦急,半年審結時限即將超過,可成都中院到現在都還沒有回應。他告訴媒體:“我們多次聯系,卻得不到任何答復,不能不讓人覺得莫名其妙。”
證券民訴為何拖延
證券民事賠償案的審理進展到目前仍非常有限。據了解,除“訴ST同達案”和“訴渤海集團案”已庭審完畢外,尚無一例有判決結果。投資者年初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曾對證券民事訴訟寄予希望。然而,由于法院受理和審理的進展緩慢,證券民事訴訟案并未成為熱點。相反,在有限的幾起案例的實踐中,律師們發現一大堆難題。例如,《通知》第四條規定,“對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單獨或者共同訴訟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受到訴訟形式的限制,律師在代理告同一上市公司的民事賠償案中感覺勉為其難。代理小股東告ST圣方科案的宋一欣律師,一天內共收到53張傳票及開庭通知書。按法院預計每天安排4次庭審計算,在同一個案件上耗費的時間實在驚人。而同樣被法院要求采取單獨訴訟的大慶聯誼案,律師代理了679名投資者,法庭上將上演的“車輪戰”更難以想象。
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小股東告上市公司一是受理難,二是審理和判決難。前一個“難”字主要是由于《通知》設置了一定的前置程序,后一個“難”字則卡殼于《通知》的可操作性,相關證券法律缺乏司法解釋。
換句話說,在司法解釋沒有出臺前,證券民事賠償似乎暫時只能成為“斷了線的風箏”。法院在受理符合前置程序的民事賠償案后,面對的是如何認定侵權事實、如何計算賠償金額等實際問題,沒有司法解釋,勢必造成目前“沒有回應”的狀況。
6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長曾在上海的一個內部研討會上表示,“在現行《證券法》和《公司法》不可能馬上修訂的情況下,將按照有關民事、證券法律和行政法規,盡快制定頒布相應的司法解釋,為審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提供相應的司法依據。”
證券民訴如何解難
司法解釋未出臺,證券民事訴訟難有實質性突破。而目前這種打官司難的狀況繼續得不到改變,對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十分不利。表面上看,法院受理后,沒有明確的回應,是由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說法所致,并不影響提起訴訟的小股東的訴訟時效。可如果給小股東留下“秋菊打官司”那樣的印象,必然會嚇退不少本來就猶豫不決的受害小股東。有不少受害小股東處于觀望狀態,他們的信心可能正在漸漸喪失。另外,《通知》規定的訴訟時效是中國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后的兩年時間。在小股東的觀望中,部分欺詐案的訴訟時效已經超過。可見,證券民事訴訟處于“休眠”狀態,無形中抑制了部分小股東及時上法庭討還公道。
啟動證券民事訴訟機制,既有助于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也可以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有關方面正在起草的司法解釋,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解決問題呢?在中小投資者看來,司法解釋需要對民事賠償的操作環節作細化,還應對《通知》出臺后的某些有缺陷的做法加以改進。如從降低投資者的訴訟成本考慮,應允許侵權所在的地方法院可受理證券民事訴訟案。而現在起訴上市公司時,只能選擇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訴紅光實業欺詐案”原在上海一中院立案,但因紅光實業提出管轄權異議,后被轉到了成都中院。
業內專家稱,這樣做實在勞民傷財,有悖于我國的基本立法理念。從投資者集中的實際情況看,到上市公司所在地打官司往往路途遙遠,僅差旅費就讓不少小股民望而卻步。而且,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受理,其公正性往往容易引起爭議。
證券民事賠償會不會成為“斷線風箏”?答案肯定是不會。但現在需要有關部門注意到“沒有回應”的負面影響,官司盡早打完,顯然利大于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