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筆跡是否需要鑒定待合議
●記者馬世領發自北京
“建議對陸家豪簽字的筆跡進行技術鑒定。”10月23日,在陸家豪未到場的情況下,其代理律師嚴義明在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對“陸家豪訴證監會案”的程序糾紛當庭提出請求。
當日到場旁聽的近20人當中,除了為數不多的幾名記者外,全是證監會的,“足見該案的重要性”,北京高院的一位人士說。而案件本身,雙方爭執的焦點仍集中在證監會對陸家豪處罰的行政復議的送達是否有效。證監會代理人士堅持認為,3月18日鄭州特派辦對陸家豪召集并宣讀了行政復議書,雖然陸家豪簽了日期又劃去,但不影響送達結果。
本次審理中,代理人對后來4月8日的包括名字和日期的正式簽字提出質疑。嚴義明從送達的法律程序、簽字的筆跡及相關證人的證詞認定,“送而不達”不能構成有效送達。因此,對陸家豪是否真正是在4月8日簽字從而構成有效送達成為程序是否合法的關鍵。也正是這個原因,嚴義明才不得不提出了對筆跡進行技術鑒定的建議。但法院的答復是,將由合議庭合議決定,若有必要再予以采納,并對雙方的證據進行鑒定。對此案是否合乎程序的裁定不再開庭審理,結果將通過文書形式擇日予以送達。作為國內首例上市公司董事訴中國證監會的案子,自今年8月12日被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走完所有審理程序后,突然以超過訴訟時限為由從程序上駁回起訴資格,加上牽涉到證券監管機構監管行為的法律規范性及獨立董事應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引起社會的種種議論和市場的密切關注。
《國際金融報》(2002年10月24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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