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機構參股基金公司“1+1”原則限制下,多家券商或信托公司開始醞釀轉讓或減持所持基金公司股權--基金公司股權成了“香餑餑”
□本報記者王令
自從7月證監會發言人指出一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不超過兩家(即“1+1”原則)后
,一些控股或參股基金公司超標的機構紛紛開始醞釀出讓部分股權。特別是隨著眾多合資基金公司將獲準籌建,一些已參股兩家基金公司、又計劃發起設立合資基金公司的券商或信托公司,正在加快轉讓或減持所持基金公司股權的步伐。基金公司股權則成了眾多機構爭食的“香餑餑”。
“自從‘1+1’原則出來后,不少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紛紛找上門來,希望我們能協助聯系基金公司股權轉讓事宜。最近這種邀約更是有增無減。”一位基金業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作如是表示。一些券商有關負責人也透露,正在洽談的潛在受讓方背景非常廣泛,既有國企、民企,也有上市公司和信托公司。另外,基金管理公司的現有股東也有意接盤。一些近兩年才增資擴股的中小券商更是表示出強烈的興趣。看來市場各方都在覬覦尚屬稀缺資源的基金公司股權。
事實上,“好人舉手”制度已大大降低了發起設立基金公司的門檻,凡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市場信譽較好、運作規范的機構均可發起設立基金公司。既然如此,市場各方又緣何群起而參股基金公司呢?有人對此作了一個形象的比喻:如果把發起設立基金公司理解為企業的IPO,參股則可算作“買殼上市”,兩者涉及的程序和成本截然不同。根據有關規定,作為基金公司的主發起人和發起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主發起人目前僅限于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而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也不得低于3億元。不僅如此,發起設立基金公司要獲得管理部門批準還須排隊。相比之下,通過受讓股權參股基金公司,操作起來較簡便。
另一方面,基金公司的收入主要來自管理費。隨著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管理費率呈現下降的趨勢。新設立的基金公司管理的資產規模和品牌形象未知數甚多,收入預期自然不如老基金公司穩定。
至于基金公司股權定價,業內人士認為,國外通行做法是比照管理資產規模的一定比例折成股價,而我國則尚無先例,但鑒于我國基金市場未來廣闊的發展前景和發起設立基金公司的各種成本,在目前基金公司股權供不應求的市場行情下,基金公司股權轉讓價格即使比發起設立時溢價20%,也屬平常,對于急欲進入基金業的機構也應該是能接受的價格。因此價格不是基金公司股權轉讓最大的問題。
業內人士透露,目前最微妙也最棘手的問題應該是如何平衡原有股東的利益。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原有股東享有優先受讓權,因此,不排除其中一方通過受讓股權掌握基金公司的控制權。如果允許新股東進入,則涉及到會否“引狼入室”的問題,尤其是在股權結構較為均衡的情況下,新股東的管理風格將直接影響到公司的實際運作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有業內人士認為,基金公司股權出讓方在選擇受讓方時也會適當考慮老股東的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