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李巧寧
在短短的十幾年間,中國證券市場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巨大成就。貫穿著市場發展的全過程,從若干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逐步建立,到以《公司法》、《證券法》為核心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的初步形成,十余年來,我國證券法律法規建設為市場規范發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1999年7月1日,作為證券市場根本大法的《證券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法律建設進入了一個新階段。《證券法》實施三年多以來,對于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推動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
在“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八字方針指導下,以《證券法》實施為契機,我國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也駛上了“快車道”。據統計,截至2001年底,中國證監會和原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的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共計265件,與國務院其它部委聯合發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有14件,內容涵蓋證券、期貨和證券投資基金等各個方面,有效地保障了市場的規范發展。
《證券法》頒布實施后,我國證券發行與上市管理制度進行了重大變革。為更好地貫徹實施《證券法》,國務院制定了《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等行政法規,證監會近2年相繼制定了《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輔導工作辦法》、《關于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等幾十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這些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與《證券法》、《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相配合,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證券發行與上市的法律規范。
持續信息公開制度作為保護投資者權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證券法》中有專門規定。近2年來,證監會出臺了大量旨在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規,并且針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及房地產公司發行上市的新情況,還專門制定了有關信息披露編報規則。這些法規細化和拓展了《證券法》中有關持續信息公開的規定,推動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有力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日前分別以證監會10號令和11號令形式頒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及相關的信息披露辦法引起了市場及法律界的廣泛關注。這兩個辦法與《證券法》一起,架構起較為完整的并購法律體系,對于優化上市公司資源配置,配合國民經濟進行戰略性結構調整,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高質量的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石,今年初國家經貿委與證監會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實施,推動了上市公司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對于規范上市公司運作,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去年,有關退市的具體規定出臺并付諸實施,使《證券法》、《公司法》的原則性規定具備了可操作性,一舉打破了我國上市公司不摘牌的“神話”,有利于證券市場優勝劣汰機制作用的真正發揮。
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也為證券監管部門依法治市、依法監管提供了有力保障。一段時期以來,證監會加大了執法力度,對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的違規行為依法進行了嚴肅查處,有效地維護了證券市場秩序。
隨著去年我國加入WTO,證券市場也迎來了新的變化。為了履行我國政府關于證券交易方面的承諾,有關部門加速了適應入世要求的證券法規、規章的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經修訂后在去年底重新頒布,《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分別以證監會8號令和9號令的形式于今年頒布。這些規章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大大推動了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接軌的進程。此外,根據我國行政法治建設目標及我國加入WTO的承諾,證監會及時清理部門規章并減少了行政審批,使監管法律體系和制度逐步向國際標準靠攏。在1999年、2000年先后發布兩批《關于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通知》的基礎上,證監會對成立以來至2001年底期間公布的有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再次清理,其中,應予廢止、明令廢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證券類規章48件,期貨類規章6件。
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歷程表明,不斷完善和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體系是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生命線。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我國證券法律法規體系的進一步完善,證券市場將會迎來更加美好的明天。“法規體系趨完善依法治市成現實”專版見第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