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了《主承銷商執業質量考核暫行辦法》,對券商主承銷業務質量考核作出詳細的規定,并實行主承銷的升降級制度,業內人士預期,這一考核細則的實施,可以達到“一石雙鳥”的效果:既打破通道制的“大鍋飯”,建立起券商投行業務的優勝劣汰機制,同時又將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減少新公司業績變臉的問題。
通道制的“大鍋飯病”
據介紹,國內41家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券商擁有通道總數184個,但目前全國進入輔導期的公司有上千家,由于去年以來股市一直低迷,新股發行和上市的節奏大大放緩,導致去年4月推出通道制到今年上半年的一年多時間里,市場實際發行僅有133家,意味著平均每個通道一年來周轉還不到一次,大有千軍萬馬過獨木橋之勢。這種情況下,通道數量一定程度上就變成了券商投行收入的“配額”,通道被視為券商投行的生命線。
一位券商高層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通道制類似于計劃分配,實際上保護了投行業務不過硬、有問題券商的作用:“不管投行實力如何,做的質量好不好,有沒有出問題,手里有通道就能活得很滋潤,結果肯定是優不勝劣不汰。”
這位人士透露說,由于通道數目的固定未能起到優勝劣汰的作用,也導致了“尋租”現象的產生:有些券商由于通道短缺或暫時受堵,不得不通過私下買賣、租借等途徑將項目轉移到通道剩余的券商名下;租借者將把部分承銷收入讓渡給通道出租者作為回報。由于上市公司的名義發行主承銷商、上市推薦人與實際不一致,有些項目還可能存在某些重大隱患,而另一些小券商則憑借手中的通道向急需上市融資的中小企業“獅子大開口”,承銷費用要價遠遠高出3%的比例,增加了上市公司融資的成本。
獎優汰劣嚴管投行
新的《暫行辦法》建立起不良表現記分累積和相應的處罰制度,對券商在主承銷業務中的種種不盡職、違規行為將分別進行記分、暫停通道半年和暫停受理承銷業務的處罰。
《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機構在一年之內不良表現記分累積達12分的,暫停一個通道,暫停期為六個月。一年內記分分值累計未達到12分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暫停一個通道半年時間就會減少一個項目,這對主承銷商來說相當于損失了一兩千萬的收入。”某券商投行人士分析:“在現在股市行情不好,其他收入來源銳減的時候,這種威懾作用是相當大的。”這樣的話,主承銷商為了不出現暫停一個通道的情形,就必須保證1個自然年度之內的不良表現記分低于12分。
而更為嚴厲的懲罰包括扣減通道和暫停受理投行的推薦行為:證券業協會每年將對券商進行排名,對在一年內不良表現累記積分與通道總數之比最高的前5名投行在下一年度扣減通道,第1、2名扣減2個通道,第3—5名扣減1個通道;一旦有證據證明投行協助發行人、律師、會計師制造虛假文件,或故意欺騙監管機關逃避發行監管并導致嚴重后果的,證監會將暫停受理其推薦行為,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而對于不良表現累記積分與通道總數之比最低且周轉率在150%以上的前5名證券機構,次年分別給予增加2個和1個通道的獎勵。
“投行業務真正的競爭時代到來了,券商投行業務有望真正出現優勝劣汰。”有券商高層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那些執業水平高,質量有保證的券商投行業務就可以脫穎而出,下一個階段的投行之間的競爭就有可能差別化,投行的聲譽就可以樹立起來,投行的競爭就會從價格、服務延伸到品牌。”
重罰業績“變臉”
讓券商感到最為緊張的就是上市公司業績的變臉。一段時間以來,新上市公司的業績“變臉”成風,公司上市之前業績優秀,上市之后業績逐步下滑出現虧損,甚至上市當年就出現業績大幅下滑。被投資者概括為“一優、二平、三虧損”。
“新上市公司業績變臉的禍根往往早在上市之前就埋下了,投行在輔導和申報期間也多多少少能夠了解到。”有上市公司研究人員對記者直陳投行業務質量沒有監督的弊病:“不少投行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對看到的問題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有些甚至參與上市公司利潤包裝和業績造假。因為他們項目做完,承銷費拿到手上就算完了,好壞也沒有任何監督和約束”。
《暫行辦法》對上市公司業績“變臉”的處罰相當嚴厲:上市公司發行或上市當年主營業務利潤同比下滑50%以上的,每發生一次記6分;出現虧損的,每發生一次記12分。發行(上市)次年下滑50%以上的,每發生一次記2分;出現虧損的,每發生一次記5分。
杜絕“圈錢現象”
此外《暫行辦法》為避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圈錢現象”也有了更為嚴格的規定。
很多上市公司募集到巨額資金之后往往沒有好的投資項目,結果長期存在銀行里,或用數億元委托理財買國債,募集資金使用效率非常之低。有些公司在上市半年之內借口市場發生變化,變更資金投向,用于收購關聯股東資產,或被大股東挪用,形成關聯欠款,甚者直接用于歸還上市之前業績造假形成的銀行欠款。去年發行后一直沒有上市的通海高科就是一例:通海高科造假還沒來得及上市就被舉報,結果剛剛發行10000萬股股票募集到的資金16·88億元已經只剩2·1億元,其余部分均已被挪用,其中就有10億元被用于歸還銀行借款。
《暫行辦法》規定,公司募集資金投向發生變更的資金額超過募集資金總額30%的記1分。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結束時,公司募集資金投入進度低于募集說明書計劃50%的記1分。投行人士認為,這將有助減少投行在上市公司融資過程中,盡量抬高發行價多圈錢的情況發生,提高上市公司的資金使用效率。
“《暫行辦法》的實施增加主承銷商的職責和壓力,也提高上市公司的門檻,有利于提高國內上市公司的質量。”有券商投行部門負責人表示,券商在選擇項目的時候,將會變得更為慎重、認真,必然選擇經營穩健、有增長潛力的企業上市,在輔導企業的時候,將會嚴格督促企業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進行規范化運作,最后在推薦企業上市的時候,肯定把手中最好的企業推薦上市。
本報記者張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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