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證券研發中心研究員 盧興前 周瓔
加快完善交易制度和監管法規
目前我國現行的資本市場法規缺乏內容翔實的實施細則和可操作性,加上監管經驗積累不足,嚴重制約了有關職能部門的執法能力和效果。現在關鍵是建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
度,保護處于弱市的中小投資者。理論上在我國現階段中小投資者(受損害的中小股東)可以利用現有的民事訴訟法律機制,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證券法》、《公司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但是實際生活中一旦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侵害請求民事賠償時卻無具體法規可操作。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把從政策和理論上的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機制的概念轉化為務實的、可操作的具體法規已成為必然;另一方面,由于交易體系的擴展、完善和金融工具的創新,現行的《證券法》和《公司法》并未有效涵概市場的整體的交易行為和交易品種,所以增加和豐富現行的基本立法使之適合市場的發展需要已成為必然,特別是關于期貨、期權和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法律立法應要先于市場交易和運轉。
促進市場金融產品的創新和避險工具的建立
我國目前深滬兩個證券交易所無論是市值規模、籌資總量,還是交易機制都已經具備一定的水平。但交易的品種和避險工具的單一是制約證券市場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隨著我國和國際資本市場的接軌,這種制約將會更集中的表現出來。且兩個市場區域性地分割,也是統一指數遲遲未能推出的重要的原因。而統一指數只是推出股指期貨的第一步,避險體系的建立不應只是股票期貨,而應包括期權、利率期貨、期權和相應現貨的賣空機制,并形成一個完整的避險工具體系。在創新方面,包括引進QSII、QDII及場外大宗交易制度的建立,還應包括交易所交易品種的創新,如交易所基金。金融產品的創新和避險工具的建立將大大豐富證券市場的內涵,提高市場的參與度,增強機構的抗風險的能力,為證券市場的多元化奠定基礎,這將有利于機構投資者的壯大和發展,也是我國和國際接軌的必經之路。
加快參與者結構和投資者行為的改變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逐步開放,我國現行的市場參與者結構和投資者行為將發生較大的改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上市公司的所有制結構比重將發生改變。我國的上市公司主要以國有上市公司為主,外資和民營上市企業較少,但目前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外資和民營企業有加快上市的跡象,特別是企業上市從審批制改為核準制及外資上市相關法律的逐步完善,將有利于外資和民營企業的上市。證監會在最近公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7號———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對外資企業在華上市行為已經有了明確的政策性指引,可以視作管理層對外資企業上市提供國民待遇的正式表態。這對于證券市場的規范、高效、穩健、有序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豐富二級市場的參與者。我國二級市場的參與者隨著我國證券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投資者的結構變化經歷了以下的幾個階段:以散戶為主的階段、以券商為主的階段、以券商和公募基金為主的階段及以私募基金為主的階段等4個階段的變化。這也說明市場機構的力量在不斷的壯大,市場機構多元化的格局在逐步形成,特別是今年開放式基金的加快發展和養老基金的入市,大大加強了市場機構投資者的比重和力量。最近外資合作基金設立相關法律的出臺也將加快外資進入中國的進程,還有民營企業獨立成立券商也大大豐富了二級市場參與者。
———對市場的投資者行為產生重大的影響。由于市場機構投資者的壯大,市場從散戶和機構的搏弈演化為機構和機構的搏弈,特別是外資的進入,也會相應地帶來一些較好的投資理念,這也將影響市場的投資者的行為和理念,還有市場經過2001年的大幅調整,機構投資者亦開始反思以往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理念,市場投資者將更加注意風險的控制,主流的投資方式將會發生較大的改變,另外由于機構投資者的操作的同化,也使得市場的波段性特征將會更加明顯,但從長遠看市場的持續性將會更強。
總之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將對我國的股票市場產生深遠的影響,特別是對金融產品的創新、交易制度的完善,市場參與者的機構和市場參與者的行為產生重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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