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連洲談《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從統一立法到分別立法的幕后原因
王連洲:全國人大財經委研究室原負責人,全國人大證券投資基金立法知名學者,全國人大財經委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組原組長。
見習記者 顧萬江 北京報道
《21世紀》:您能否回憶一下由投資基金法到證券投資基金法這一轉變的過程,其原因是什么?
王連洲:1999年3月30日《投資基金法》起草小組在人民大會堂成立,4月起草工作開始。當年11月份,在深圳開了第一次國際研討會,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港澳等基金界人士參加,該法案調整的范圍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在內的所有投資基金。三年來統一立法的思路一直占主導地位,當然堅持統一立法的理由在當時也很多。諸如不統一立法,有可能增加分別立法的成本。
但有一種觀點始終認為,產業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在融資方式、運作機制、投資對象、監管要求以及政府干預程度等都不相同,不能統一立法。有的專家說,證券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除了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這一點上是共同的以外,其他方面沒有什么共同點。而起草工作組很多人傾向統一立法。兩種意見似乎磨合了很長時間,最終難以形成共識。
統五立法的思路在實施中也有改變,曾經是以不同投資對象分為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分別進行規范,后來因這種分類規范在立法技術上難以避免重復和交叉,不少人對此也提出了意見。后來接受梁定邦先生的建議,為了繼續推進統一立法的進程,遂改以資金募集方式的不同進行規范。募集資金的方式不是公募就是私募,可一網打盡,這也可以起到統一立法的目的。鑒于業投資基金、產業投基金只能采取私募的方式,故規范了私募基金就等于規范了產業(創業)投資基金的基本行為問題。另外,對公募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較為具體的規定。后來沿著這個立法思路進行了很長時間的反復論證和修改。
然而,對這個立法思路,有關方面從和自部門的利益責任出發,也有不同的主張和建議。有的認為只規定“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而沒有明確規定產業(創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投資運作以及監管等問題,仍然解決不了自己認為需要急需解決的問題。也有的堅持認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還是不放在其中好,因為部分資金究竟歸誰管理不太好明確。基于產業、創業投資基金沒有初中經驗以及事前沒有形成共識的草案稿,即使進入了首次審議程序,也有可能被擱置的考慮,為了加速立法進程,提高審議通過的系數,于是采取了求同存異、刪繁就簡、趨易避難的思路,這就是草案窄立法范圍的原因和大體過程。
基金市場同樣充滿風險
《21世紀》:證妝投資基金法對基金管理公司會帶來什么樣的影響?
王連洲: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關于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的功能定位,本人的理解應當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機構,因為目前運作的都是信托制基金。法案規定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條件,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范圍,給予了基金管理公司更大的運作空間。草案擴大了設立基金管理機構的主體范圍,放寬了基金托管人的門檻,除了國有商業銀行可以擔當基金托管人,其他被認可的銀行也可以擔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業務也有所拓展,如可以進行基金的銷售業務,可以進行資產的委托管理等。當然如何具體實施。還需要有配套實施細則。
《21世紀》:您認為如果證券投資基金法實施后,會對基金投資人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王連洲:首先是為基金發展提供了法律支撐和保障,基金需要依法規范運作,對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作出制度上的安排,有利于增強投資人的信心。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如果違法違規損害基金資產,給基金持有人造成損失,基金持有人有了訴訟的法律依據,有助于優化基金的治理結構、降低和防范基金管理機構和托管機構的違法風險和道德風險,使之更好地為基金投資人服務。
當然,需要明確是的,再好的法律不能保證每個投資者只贏不虧。基金市場同樣充滿風險,法律只是提供一個共同遵守的“游戲規則”。法律也難以保證不出現違法違規操作,更難以避免道德風險的存在。法律具有規范作用,也具有威懾力,但在應當由道德發揮作用的方面往往顯得軟弱無力。把服務對象、投資人的利益放在首位,需要教育、制度、法律全方位的制度安排。
《21世紀》:這段時間基金擴容很快,這和期待中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有什么聯系?
王連洲:基金最近擴容很快,我想這是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政策的體現,也是監管層面這思路的一個調整。原來沒有放開,2000-2001年,除了改制的基金,沒有行新基金。不少專家、學者、業內人士都提出,基金業掃展應當市場化。基金最近的發展情況,跟法律沒有必然聯系。基金能不能被認可,能不能發展很快取決于整個宏觀經濟環境,取決于整個金融證券市場發展水平。股票市場不景氣,主要投資于股票市場的基金很難指望發展加快。證券投資基金特點主要是集腋成裘,集合投資,分散風險,專業運作,收益穩定,東方不亮西方亮,能夠取得投資的規模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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