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欽
僅依靠單獨訴訟和共同訴訟還遠未達到保護投資者、遏制上市公司不正當行為的目的
昨天,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推出了一份研究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在準許受理證券民事訴訟后半年多的實踐中,遇到了僅依靠單獨訴訟和共同訴訟還遠未達到保護投資者、
遏制上市公司不正當行為目的的情況,這份報告針對證券領域民事訴訟的特殊性,提出了在我國盡快建立起證券集團訴訟制度的建議。有關人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這主要是綜合考慮了現有的單獨訴訟和共同訴訟兩種方式的弊端后提出的。
據了解,目前真正受到侵權的單個投資者,往往在從時間、精力、金錢等方面權衡后,都不愿意主動提起訴訟。尤其在訴訟成本方面,由于起訴上市公司侵權行為的訴訟成本很高,而在多數情況下,單個投資者受到的損失金額又相對較小,因此即使告贏了,也經常會得不償失。這種尷尬狀況阻擋了不少受害投資者打官司的步伐。
美國一家律師事務所在評價這種傳統民事訴訟手段時做過這樣一個比喻,“我向1000萬人下手,每次盜取5元,這樣我盜竊了5000萬元之后仍然可以逍遙法外。”盡管一個人想在短時間內盜竊成千上萬人的財物不太可能,但利用資本市場在短時間內侵犯成千上萬人的合法權益、獲取巨額非法利益卻是常見的。
據報告中提供的數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全國六大城市投資者的抽樣調查研究顯示,截至2002年初,在已經披露的億安科技、銀廣夏、東方電子、麥科特、三九醫藥、中科創業和藍田股份等幾項重大違法事件中,涉及到的受害人人數高達783萬至792萬,而且受害人遍布全國各地。
至于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的惟一一種群體訴訟形式——共同訴訟,有關人士指出,這種形式目前也無法滿足證券民事訴訟的需要。按照規定,在共同訴訟中,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發布公告通知尚未起訴的權利人在規定期間內到法院登記,經過明確登記后可成為共同訴訟的當事人。
但在大慶聯誼證券侵權糾紛中,律師已經感到這種登記事務的巨大工作量,而法院要一一審查這些登記材料,則工作量更加繁重。這種形式要應對更大規模的當事人更是不太現實。而對于目前一些律師主張的將同一個證券侵權行為分割成為若干個相對規模較小的共同訴訟案件處理,則又可能會帶來執法公正的問題。因為目前我國許多被曝光的違法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往往很差,公司可執行的財產僅足夠支付一小部分投資者的賠償。那么就可能造成先起訴的投資者能獲得賠償,而后起訴的投資者得不到賠償,這就有可能影響法院裁判的公平性。
而此份報告中建議采納的證券集團訴訟形式,則是借鑒了目前海外成熟證券市場上最常見的證券民事訴訟形式。所謂集團訴訟,是指訴訟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不可能同時參加訴訟,他們之間有著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將他們視為一個集團更有利于實現法律的目的,因此,以一個或若干個集團成員作為集團代表人,代表整個集團成員提起并進行的訴訟。
美國是最早以制定法律的形式規定集團訴訟制度的國家,其證券集團訴訟也最為發達,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是借鑒了美國集團訴訟的制度。據了解,從國外的實踐情況看,證券集團訴訟在保護投資者、遏制證券侵權行為方面都發揮了突出作用。
-整理/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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