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專訪參與《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起草工作的學者王連洲先生,獲悉——
昨日,一直深受市場關注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初審。如果該法在今后的審議中順利通過,將大大加快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規范發展,對證券市場的發展將產生深遠影響。
《草案》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起草,進一步明確和調整了基金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加強了對投資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為國家對基金業實施統一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為此,記者專門采訪了全國人大證券投資基金立法參與者、組織者及資深學者王連洲先生。
據稱,此次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對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的各個環節予以了規范,如基金的設立,基金份額的發售,基金交易與申購、贖回,基金投資運作與信息披露,基金變更、終止與清算等。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體現基金立法的宗旨,草案還明確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及其行使、基金的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并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對于基金業發展中某些尚未實踐的內容,《草案》作了原則性規定,并授權國務院制定細則予以試點或實施。
《草案》中信托制基金當事人之間的基本法律關系類比于信托法中信托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此外,基金還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組織形式。王連洲先生稱,《草案》最大的特點就是給予基金管理人更大的運作空間,明確了證券投資基金相關各方的責、權、利,使這部《草案》更具實際運作性。主要體現是:第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主體范圍有所拓寬。第二,基金托管人資格的拓展。《草案》取消了原有法規對投資基金托管人的資產必須在80億元以上的規定,放寬了基金托管人的門檻,除國營商業銀行可以擔當基金托管人外,其他被認可的銀行也可以擔當。第三,作出了體現基金資產獨立性的若干規定,以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第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業務的拓展。原有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業務比較單一,只局限在基金的設立和對旗下基金的經營管理上。 《草案》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賦予了更大的發展空間和更深的內涵,如可以進行基金的銷售業務,可以進行資產的委托管理等等。另外,《草案》取消了原有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在具體運作中的部分額度方面的限制,比如每個基金投資股票、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總額的80%,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等限制,使基金管理者在操作中更具自我協調的主動性,關于相應的投資額度控制則由證監會進行監督。
總之,《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的出臺將極大地促進我國基金行業的規范化發展進程,并在相當程度上對我國證券市場日益走向成熟起到加速作用,同時對培育成熟的證券投資理念和改善投資者結構都將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從客觀上推動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
實習記者汪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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