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今天推出系列研究報告“證券市場前沿理論問題研究”之四——《證券律師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報告在對我國證券律師制度及其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關系進行系統研究的基礎上指出,消除行業準入的壁壘,放棄目前對律師介入證券信息披露的管制,徹底廢除證券律師資格制度,可能是一個明智的選擇。與此同時,建立配套的民事訴訟機制以實現對從業律師的監督也是必不可少的。
報告認為,我國當初創設證券律師資格許可制的目的是多元的:一方面,中國律師的質量不高,對證券業務又缺乏經驗,因此需要在初始階段限制進入證券市場的律師人數;另一方面,讓證券律師充當證券發行的“經濟警察”,分擔監管機關的部分職能,提升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實準確與合法性。然而,律師作為向客戶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必須向其客戶而不是客戶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勤勉盡職的義務。律師職業的性質決定了律師不可能是中立的,更不可能是監管者的助手。因此,脫離律師與其客戶之間的關系,人為地給律師設定另類角色,這本身就是一種錯位的安排。
不斷拓展的業務空間和有限的從業人員使證券律師成為高收入的職業,人們越發看中證券律師資格這種緊俏的“殼”資源的獲利功能,而群體內部的競爭又使每個人都面臨著“如果自己不做就會有別人來搶著做”的生存壓力。另一方面,嚴格的行政管制又抑制了行業自律功能的養成,加上配套的民事訴訟機制的缺失,客觀上促成了律師做假的發生。
報告認為,單純廢棄資格并不能解決全部問題。適應核準制的要求,讓當事人自主選擇律師,恢復律師與客戶之間本應具有的服務誠信關系。而在放松對律師管制的同時,監管者也面臨著由原來的積極監管角色向消極監管角色轉變的任務。已經有跡象表明,證券監管者正在考慮制定和實行執業律師談話制度、發行審核污點記錄制度以及冷淡對待機制。(曉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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