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雙方辯論的焦點為:第一,原告投資被告的股票是否有損失,損失是多少;第二,被告是否應當對虛假陳述承擔責任;第三,被告是否喪失了追究賠償的責任;第四,原告的損失是否和被告的虛假陳述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哈爾濱消息昨天上午9時30分,備受市場關注的"大慶聯誼民事侵權索賠案"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這是繼"渤海案"、"同達案"之后,又一起正式開庭審理的證券市
場因虛假陳述引起的民事糾紛案。
是否需要追加被告
此次開庭審理的大慶聯誼案原告是一名上海投資者------陳志華,他本人沒有出席庭審,而是委托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律師和哈爾濱市長鋒律師事務所韓曉林律師全權代理。和其他投資者不同的是,陳志華只起訴了大慶聯誼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故此案僅有一個被告。據法律界人士分析,可能正是因為被告單一、操作上相對簡單,使他成了大慶聯誼案第一個開庭的原告。
然而,也正是這個原因,招來了大慶聯誼公司的異議。昨天上午9點半正式開庭后,本案審判長、哈爾濱中院民五庭的李靖海法官便向原告代理人表示,在開庭之前,大慶聯誼曾向法庭申請追加被告。被告認為,本案的虛假陳述不是大慶聯誼公司可以獨立完成的;同時,根據中國證監會就大慶聯誼虛假上市所作出的處罰決定,相關中介機構以及相關責任人均受到了處罰,他們應該是共同被告。
對此,原告訴訟代理人嚴義明律師進行了反駁。他說,第一,本案沒有追加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共同被告的必要。因為追加必要共同被告的實質性前提是,案件事實需要共同被告的參加才能查清,有必要判決共同被告的責任分擔比例。但在本案中,案件事實已經查清,任何新的被告參加并不能對法院調查和認定案件事實產生影響。第二,原告的訴權包括了選擇被告的權利。本案中,原告有權依法選擇眾多被告中的一人,且該被告為最主要的侵權被告,在案件事實已經法定的前提下,增加被告不利于保護原告行使權力的自由。第三,不增加共同被告,并不影響大慶聯誼的權利。本案是共同侵權案件,且任一被告應承擔連帶責任,在原告勝訴前提下,任何一個被告都有責任獨立地全額賠償原告的損失,而原告也有權向任何一個被告要求全額賠償。增加被告從實體上不會對大慶聯誼帶來任何利益(敗訴且承擔責任的被告可以向其他責任人求償),也不會影響原告向大慶聯誼全額主張賠償的權利。
在聽了嚴律師陳述的理由之后,合議庭合議認為,本案不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原告也不同意追加被告,因此原告方請求成立。審判長當即口頭裁定,駁回被告大慶聯誼的要求,本裁定立即執行。
正當索賠還是惡意訴訟
大約9時45分左右,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原告另一位代理訴訟人韓曉林律師宣讀了起訴狀。該起訴狀稱,原告陳志華根據大慶聯誼公開的上市報告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在1998年1月7日購入大慶聯誼A股共計700(股。隨后中國證監會于2000年3月31日認定:大慶聯誼編造虛假文件,造成公司提前三年成立的假象;虛構三年經營業績,虛增利潤16176萬元。1997年年報虛假,利潤虛增2848.89萬元,募集資金未按上市公告書說明的投向使用等。證監會同時對大慶聯誼的以上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原告認為,由于被告在大慶聯誼公司公開的上市報告文件、1997年年度報告中作出的以上虛假陳述,誘使原告作出錯誤的投資判斷,購買了大慶聯誼公司的股票,致使原告的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12615.75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權,因此,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12615.75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律師隨即辯護稱,原告有虛構事實、惡意訴訟嫌疑。理由是原告在訴狀中曾提到受大慶聯誼公開上市文件以及1997年年報披露信息的影響,而大慶聯誼的1997年年報是在1998年3月披露的,原告卻在1998年1月買入公司股票,原告是如何看到公司尚未披露的1997年年報的。從這一點看,被告律師認為原告是在虛假陳述。
對此,原告訴訟代理人則表示,這是被告方沒有認真閱讀起訴狀內容,曲解了訴狀的意思。
此后,雙方就原告是否惡意訴訟一說多次在法庭上展開辯論,因此,法庭要求雙方在庭審后就這一問題繼續出示相關證據,并闡述觀點。
爭論焦點集中凸現
在隨后的法庭辯論階段,雙方律師免不了展開一番"唇槍舌戰"。最終,辯論的焦點集中在這樣幾個方面:
第一,原告投資被告的股票是否有損失,損失是多少。
被告律師認為,原告陳志華至今仍持有大慶聯誼股票,該股票價格仍處于變動之中,原告是否有交易損失,交易損失額到底會有多少,目前尚無法確定。
原告律師嚴義明則反駁,雖然原告至今未將股票拋售,但法律規定此類案件需要有一個特定的標的,因此原告方將起訴日確定為索賠標的的計算日。至于今后股價的變動,應該不影響損失的計算。當然,由于我國對此類案件的操作是個空白,沒有實體法可以拿來使用,因此按照慣例可以借鑒西方成熟國家的實際經驗,比如說日本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方法,損失計算方法。
第二,被告是否應當對虛假陳述承擔責任。
被告律師由始至終強調,做出虛假陳述的并非大慶聯誼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大慶聯誼第一大股東大慶聯誼石化總廠做出的。因為,原告要求索賠的依據之一是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但這要看招股書是誰制作的。在招股書披露的時候,大慶聯誼其實尚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所有的一切均是大股東所為,上市公司不應當為大股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但原告律師反駁,虛假信息是被告披露的,因此被告是訴訟主體,承擔責任的還應該是大慶聯誼,而不是大股東。而且,大慶聯誼虛假陳述的事實已經由證監會認定,不需要再多加爭論。
第三,被告是否喪失了追究賠償的責任。
被告認為,1999年4月21日,大慶聯誼即在有關媒體上發布董事會公告,提示投資者:"我公司因涉嫌利潤虛假、募集資金虛假等違法、違規正在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調查"。此后,又兩次鄭重提示。如果原告在大慶聯誼公告提示風險后的兩年間,低價補倉、高位拋出,其交易損失會遠遠小于訴狀中所稱的損失。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內拋售大慶聯誼股票,人為擴大損失且接受了2000年度分紅;于2001年3月23日按每10股分得紅股2股,派發現金紅利0.50元,已構成責任人免責的事由,原告實為喪失了追究賠償責任的權利。此外,被告人為自2000年4月27日公告了行政處罰后,公司股票持續上漲達九個月之久。行政處罰認定的虛假陳述,沒有導致股價下跌。原告在影響消除后,長期持有公司股票,應自行承擔風險。
原告律師韓曉林則辯駁,被告1999年的公告與原告的損失是否要賠償根本沒有因果關系。無論被告此后發布什么樣的公告,由于被告是虛假上市,原告在買股票的那天就已經有損失了。此外,股市確實有風險,但這種風險是指上市公司沒有發布虛假信息前提下的市場風險。
第四,原告的損失是否和被告的虛假陳述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其實,此類案件在因果關系上究竟應該如何證明一直是審理難點。由于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原被告雙方往往會在這一點上爭論不休。此前,"渤海案"、"同達案"均有類似問題。大慶聯誼案也是如此,被告律師再三要求原告律師舉證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而原告律師則坦言,原告確實是因被告虛假陳述才產生投資損失,至于如何舉證,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上是個新課題,他希望法院探討后能做出決定。
法庭調解沒有成功
將近12時左右,法庭按照慣例詢問原被告雙方是否愿意接受法庭調解。原告方表示愿意,并提出按現在市值的差價進行賠償并放棄利息的調解方案。然而,這一調解方案沒有獲得被告方的認可。
在庭審即將結束時,審判長宣布,鑒于雙方代理律師都不是哈爾濱當地律師,因此,允許雙方代理人在庭審結束后一周內以書面申請形式向法院提交新的證據,并進行闡述。同時,合議庭會根據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出判斷。
至于何日判決則沒有說法。
(記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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