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證券立法 強化股市監管
本報記者李劍鋒 特約撰稿宋洪琦
近兩年圍繞鄭百文重組方案,有兩種比較鮮明的觀點:一是國內市場經濟的規則應不斷完善。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問題是不可能用計劃經濟下的法律來逐一解決的。二是任何商
業活動都要遵從一定的規則。但不管怎樣爭論,在促進法律建設和制度創新上,鄭百文重組確實為企業購并重組的規范化探索了一條法制化的道路。股東自益權的處置
2000年2月22日鄭百文臨時股東大會通過重組方案,包括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需將所持公司股份的50%過戶給三聯集團。不同意的股東,將由鄭百文公司按公平價值將其所持股份全部回購。
方案內容一經拋出,一度引起國內證券界和法律界的不絕于耳的質疑:讓股民無償拿出50%的股權,不僅法律上缺乏根據,而且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是對股民的嚴重損害。尤其是對于股東對股權的擁有和處置這種典型的“自益權”和“固有權”,股東大會究竟有無權力對一項涉及股東股權處置的重組方案作出決議?
有學者認為,在鄭百文重組方案中,三聯集團購買本屬于鄭百文股東所擁有的已發行股份,方案中所謂的“豁免”其實是為三聯計劃取得的公司股份支付的半價,而非真正意義上的豁免。
而擔任重組法律顧問的北京中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鄭百文方案的實質是參與人之間的和解,整個方案是以債務和解為核心的契約關系。如果方案得到全面落實,每一個參與人的處境都將得到實質改善,沒有誰的處境會比交易之前更差,全部風險和損失都是在參與人之間自行化解。流通股如何過戶
回購是鄭百文重組案中,為股東提供的另一個可選擇條件,但問題在于,若有個別股東對兩項條件均不接受將如何處理?在公司未進入破產程序的條件下,上市公司對流通股回購能否適用《證券法》中關于要約收購的規定?
有法律人士認為,如通過證券登記公司來辦理手續,法人股的回購是可以辦理的,而流通股的回購將是一種非交易過戶的形式,是一種場外交易,明顯違背于現行的法律法規。
但也有法律專家認為,在鄭百文此次重組中,股東通過股東大會的決議并由每個股東作出意思表示愿意出讓其所持股份的50%為代價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從法律關系上看,這種轉讓屬于因重組、和解而產生的股權重組,屬于非交易過戶行為。”
2002年6月25日,在兩次因超出了登記公司現有規則的適用范圍而暫時無法辦理過戶手續之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辦理了PT鄭百文股份過戶手續。反對方案股東利益如何保護
在鄭百文重組過程中,只有38名股東反對股份過戶而退出重組,這與6萬多股東相比數量微乎其微。此時反對重組的股東利益保護問題,實際演變成個別少數人的利益與大多數人或集體的利益如何處置的關系。
有的法律人士認為,少數人的利益不應犧牲多數人的利益,在一個只有依靠合作才能取得成功的多邊交易中,拒絕付出者不能從他人的付出中獲利;對方案持有異議的少數股東的權利應當受到保護,但是,不應當以阻斷資產、債務重組為代價;重組工作是當事人通過非訴途徑自行解決債務危機的嘗試,法律解釋應當鼓勵當事人尋求爭議的另類解決,從而防止司法資源的無謂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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