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董事長吳烏和副董事長陳少熙將被追究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刑事責任
記者 祁和忠 發自上海
行將就木的ST海洋(000658)日前再遭重擊。據ST海洋7月30日公告,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已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追究公司及公司前董事長吳烏和前副董事長陳少熙提供虛假
財務報告的刑事責任。
檢察院稱“證據確鑿”
“雖然公司財務報表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但賬是虛假的,我們有確鑿證據”,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科的李科長說。
ST海洋1996年12月在深交所上市。據悉,與其他爛蘋果一樣,它也是依靠“包裝+公關”獲得上市資格的。在1997年、1998年年報中,公司賬面凈利分別為2991萬元、1963萬元。1999年,公司被迫對前兩年的財務數據進行了追溯調整,調整后的數據為-1465萬元、-3355萬元。公司賬目混亂,大量資金去向不明。
1999年6月,公司前董事長吳烏和前副董事長陳少熙雙雙出局,離開公司董事會,2000年9月同時因受賄罪被捕,2000年11月兩人各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就在案子已經審結,始作俑者被關進看守所、事情即將蓋棺論定的時候,案情又有了新的變化。
公安局又掌握了新的線索,據說這還是由公安部發現后自上而下傳達下來的。“在1996年至1998年期間,公司財務報表造假已達到比較嚴重的程度,已嚴重損害股東的利益”,思明區檢察院起訴科的另一位有關人士說。“我們敢于起訴,一般都是在覺得勝算很大的情況下,才會這樣做。檢察院可以作不訴的選擇,其中包括3種情況,一是絕對不訴,二是相對不訴,三是存疑不訴。如果我們不是很有把握,會選擇存疑不訴”。
李科長告訴記者,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時間是在7月上旬,現在還沒有開庭。她說,正常情況下,一般會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后的一個半月內開庭并結案。案件屬單位犯罪,吳烏和陳少熙作為主要責任人將被數罪并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吳烏和陳少熙這兩位證券市場的瘋狂造假者看樣子又要在監牢里多呆幾年了。
民事賠償舊事重提
“這是繼ST麥科特之后,國內第二起中國證監會尚未作出處罰決定,檢察院已就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進行刑事起訴的案例”,上海聞達律師事務所的宋一欣律師說。
目前,我國證券法規對有關行為的處罰重點在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在民事賠償方面一直難如人意。宋律師表示,前一段時間他在廈門時,還碰到當地股民就ST海洋的問題,詢問有關民事賠償事宜。他當時給出的答復是要等到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處罰決定。
針對ST海洋已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最新情況,宋律師的個人觀點是,雖然今年1月15日高院的司法解釋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并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但如果檢察院ST海洋勝訴,則檢察院公訴書、法院刑事判決書也應可作為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條件,而不一定需要等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股民對上市公司進行民事訴訟的前置條件應得到擴大。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的嚴義明律師表示,高院1月15日的司法解釋之所以要求有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是要將處罰決定作為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證據。如果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判決ST海洋造假,則從理論上說,股民就可以以此為依據向廈門市中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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