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體系比較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體系分析
深交所綜合研究所一份研究報告建議加強和細化證券民事責任
本報訊(記者劉興祥) 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今天推出了系列研究報告“證券市場前沿理論問題研究”之三——《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體系比較》。該報告在考察比較海外主要證券市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體制、初次信息披露制度、持續性信息披露制度及信息披露的手段及法律責任的基礎上提出,要加強和細化對證券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建立和完善股東集團訴訟和股東衍生訴訟機制,形成一個適宜的、暢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責任的追究和懲戒機制。
報告指出,我國證券市場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體系上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部分立法形式欠合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有欠缺、部分信息披露標準有待調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手段還有待改進。因此,報告建議,在未來修訂《證券法》時,對有關不合理的立法形式進行調整;加強和細化對證券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建立和完善股東集團訴訟和股東衍生訴訟機制,明確不同違規行為所適用的司法程序,形成一個適宜的、暢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責任的追究和懲戒機制;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電子化系統,利用最新信息技術改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手段。報告還建議,在信息披露標準方面,應統一采用投資者決策標準來取代目前的二元標準,即受害人只需證明一則信息足以影響一般理性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就可以直接適用民法中業已成形的制度設計,增加其獲得救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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