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恢
上周,某證券報連續發表文章,報道了倍特高新擔保不當造成損失的內幕。據了解,1997年11月至1998年3月,倍特高新為四川明日集團在當地中行借款本金355萬美元和建行借款本金1600萬元提供擔保,由于明日集團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公司被迫依法履行擔保義務;此外,公司還委托成都市工商信托投資公司向明日集團提供1500萬元貸款。加上明日集團歷
年應向公司支付的利息,明日集團共欠倍特高新債務金額為7283.6萬元。明日集團因無力償還,以一停建5年的“爛尾樓”——成都明日大廈拱手相送。而據報道,為倍特高新造成巨大損失的不當擔保,竟然是由公司個別人的行為造成的。
無獨有偶,而在此之前,幸福的劫難就是發端于擔保。7月20日,ST幸福公布了盈利的半年度報告并準備申請股票恢復上市。事件的發端是,1997年12月16日,大股東幸福集團以幸福實業所屬企業的22788萬元資產作抵押,從當地農行獲取了最高貸款限額人民幣19050萬元。1998年11月,幸福實業又為幸福集團提供了130萬元借款擔保。同年,幸福集團因非法高息攬儲遭擠兌而陷入癱瘓,其所持有的幸福實業股權被抵押給湖北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同時也將大股東的位置拱手相讓。1999年,幸福實業第一次虧損。2000年,虧損額擴大到3億元之巨,幸福從此告別了幸福。
據有關報道,由于擔保,8月1日,ST九州和ST海洋也將壽終正寢。
真可謂成也擔保,敗也擔保。聯想起不久前長江控股與中科健因擔保事件受到有關部門調查的事件,上市公司過度擔保再次引起市場普遍關注。
上海證券研發中心今年初一份研發報告認為,在滬深兩市中,大約有四成上市公司涉足對外擔保。
許多公司由于相互擔保,形成一個擔保怪圈,一旦一方出現問題,便有相關公司受到“株連”。
深石化A,就是一例。據公開資料統計,截至2001年6月30日,深石化共計有10.93億元逾期對外擔保,占該公司2000年末凈資產的192%,與深石化有著擔保關系或者互保關系的均是在深圳的本地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多達十家:中科健、海王生物、深寶安、萊英達、達聲、金田、中浩、飛亞達、深特力、深深房等。深石化已經陷入一個深圳當地錯綜復雜的擔保結中。
過度擔保已經成為上市公司業績的地雷,稍遇不慎便會引爆。
根據長征電器6月19日發布的公告,公司為上海中茂實業向民生銀行上海分行貸款2000萬元人民幣提供擔保而中茂公司逾期未還,法院判決長征電器對中茂公司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青海證券分析人士認為,公司為此筆貸款提供的擔保截止日期為2002年元月14日,因此,公司為該項擔保承擔的損失勢必要全部記在2002年的賬上。另外,公司為上海華盛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提供了3500萬貸款的擔保,截止日期為2002年11月24日。長征電器2001年只實現利潤917萬元,如果擔保出了問題,今年的業績也一定好不了。
與此同時,三峽水利的“擔保地雷”也正引發公司業績問題。據該公司“應收賬款清理小組”此前報告,公司有8460萬元的關聯擔保沒有對外披露,并且未經公司董事會審批。根據公告,該公司對外已披露的擔保總額達15840萬元,占其凈資產的30%。目前,一些擔保已經涉訴,擔保風險已經顯現。有關分析人士認為,三峽水利1999-2001凈利潤總額是9360萬元,不考慮該公司經營等方面因素可能導致的虧損,只要上述各項擔保的壞賬比率達到60%,追溯計算,就完全吞噬了三年的利潤。
17日,三峽水利發布的公告表明,因為三峽水利所屬小江電廠電站主體屬三峽工程二期水位淹沒對象,將在10月1日以前進行遷建,受此影響,從2003年起,三峽水利每年將減少利潤約800萬元,本年度將減少利潤約200萬元。由此可見,已經觸發的擔保地雷,使三峽水利未來業績岌岌可危。
一般來說,上市公司的擔保類型有三種:上市公司互保、變相為大股東擔保和為關聯企業擔保。其中,上市公司互保主要是上市公司為了融資貸款的方便。出現危機主要是由于對對方實力認識不足。而另一種擔保,則是因為不少大股東通過控股地位,使上市公司對大股東和關聯企業進行巨額惡意擔保,將上市公司變為“提款機”任意圈錢,最后將上市公司徹底掏空。
被大股東恒通集團當成提款機的ST棱光正是如此。其近5億元的對外擔保中有逾3億的擔保對象為恒通集團的子公司。猴王集團除了長期挪用上市公司十幾億元的資金外,還冒用ST猴王的名義為自己貸款3.7億元,又讓上市公司為自己另外3個億的貸款提供擔保,最終把上市公司掏空,并使自己和上市公司一起走到破產的邊緣。輕騎集團不僅讓ST輕騎為其提供擔保,還以ST輕騎名義向銀行及證券公司借款1.583億元,在30多億元回收無期的應收賬款和10多億對外擔保的沉重壓力下,ST輕騎的財務狀況更加惡化,今年第一季度公司虧損仍達647萬元,公司寄予厚望的輕騎集團與印尼韓氏集團的重組也未見有任何進展。ST白云山原大股東及其關聯企業除了長期挪用上市公司6個多億的資金外,還讓上市公司為其另外7億多元的債務提供擔保。瓊海德公司原董事長在未獲得董事會授權的情形下,擅自以瓊海德為原第一大股東提供3300萬元的擔保。PT瓊華僑的兩位前任高管通過為其分別控制的兩家子公司進行經濟擔保來蠶食公司財產。南洋航運原總裁陳濤、總裁助理陳師利用上市公司為自營公司億利物業提供2000萬元擔保,使負債累累的南洋航運被推上法庭。更為嚴重的是,已經有擔保涉及欺詐蒙騙等犯罪行為。如廣東飛龍竊取成都聯益第一大股東地位以后,偽造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刻公司法人公章,為廣東飛龍高速客輪公司向深圳發展銀行廣州分行海珠廣場支行貸款100萬美元提供虛假擔保,導致其所持成都聯益法人股險遭拍賣。中科創業利用數家被控制的上市公司、相互擔保貸款并最終形成了一條高達54億元的超級資金鏈,操縱股市,違規謀利。為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行為,證監會于2000年7月1出臺了《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上市公司對外信用擔保的對象選擇、擔保的風險防范、擔保的信息披露等具體操作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導意見。由于我國信用擔保體系發育滯后、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缺陷以及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等原因,使得我國上市公司擔保行為中存在諸多的問題,蘊藏著巨大的財務風險與市場風險,為規范上市公司行為,促進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上市公司的擔保行為,必須引起足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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