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照登
我于今年2月份以每股15元多的價位買入某公司股票6萬股,我是比較看好該公司的,誰知5月份公司發布公告稱中國證監會深圳稽查分局在春節前就已進駐該公司進行調查,公告見報后公司股價在兩周內下跌了4元之多,也給我的投資造成了不小的損失。我想請問,像這種重大信息不及時向投資者公告的,公司是否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而由這種信息披露不
及時給投資者造成的投資損失,投資者可不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深圳 蔡先生
律師建議
為了能清楚地回答蔡先生的問題,本律師將他的問題分解成以下3個問題,并逐一進行解答。
信息披露不及時違反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
同時,該條對哪些屬于“重大事件”進行了列舉說明,共列舉了十種情況,“公司接受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并未被列入其中,但是,條款在列舉了十種情況后,增加了第十一種情況,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1年修訂本)》(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7.4.5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況,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并公告:……(二十)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被中國證監會調查或正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的(公司就違規事項公告時,應當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由此可見,公司接受中國證監會深圳稽查分局立案調查的事實,應當自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報告并公告。該公司沒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規則》的上述規定。
能否要求公司進行賠償
證券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在我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未規定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將我國目前階段人民法院受理證券民事法律賠償案件局限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即指證券市場上證券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陳述或記載,侵犯了投資者合法權益而發生的民事侵權索賠案件。
因此,如果僅就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而要求公司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存在很大的難度。
但是,假如公司存在其他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為,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陳述或記載,經中國證監會深圳稽查分局調查并作出生效處罰決定后,蔡先生可以要求公司對自己的損失予以賠償。
如何要求賠償
蔡先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1、法院的受案范圍
法院的受案范圍為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即指證券市場上證券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陳述或記載,侵犯了投資者合法權益而發生的民事侵權索賠案件。同時,案件還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
2、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并作出生效處罰決定。蔡先生只有依據查處結果作為提起民事訴訟事實依據,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3、訴訟時效
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虛假陳述行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
4、管轄法院
各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地域管轄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則。本案的管轄法院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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