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王子恢
7月1日,《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與《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生效的首日,湘財證券同里昂證券一起向中國證監會遞交了成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申請。據公開報道,除湘財證券與里昂證券外,目前還有一批公司如長江證券與法國巴黎百富勤等,也正在遞交申報材料。
除合資券商之外,在為組建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作沖刺的還有國泰君安與安聯集團、海通證券與富通基金管理公司、申銀萬國與法國巴黎資產管理公司及國際金融公司、光大證券與保德信集團、國通證券與荷蘭國際集團、富國基金管理公司與加拿大蒙特利爾銀行及有潛在可能的中信與AIG等等。
從長遠看,國際化是中國證券市場未來的發展趨勢。中國證券市場早晚將與國際市場對接,中國券商也早晚要面臨與國際券商同臺競爭的那一天。雖然加入WTO后,中國證券業仍有一段保護期,但這段時間不會很長。同時,境內市場競爭也日趨激烈。從順序上看,境內券商首先要面對同業的競爭,先重組兼并,然后才是真正地與外資競爭。因此,國內券商均希望通過與境外券商或者投資銀行的戰略合作,找到更多的市場機會。這對于境內券商的成長而言,無疑是一件好事。
但是,對照規則生效前中外合作方積極披露合作進展的高調姿態,規則生效后,一些有合資意向的券商與基金管理公司均保持了一種低調。如今已有半個月過去,再沒有新的動態消息傳來。
實際上,券商合資并不可能像人們想象的那樣快。由于規則客觀存在的種種限制,券商合資政策開閘之后,放出的只是一股溫水,而這個溫度還遠沒有達到沸騰的臨界點。
合資券商不能從事A股經紀業務
《規則》規定:“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包括A股、B股以及其他外資股)和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外資股的經紀、以及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和公司債券)自營和經紀業務。”由此可知,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是綜合性證券公司,可以從事包括承銷、自營和經紀業務在內的所有證券業務,但不能從事A股的經紀業務。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上A股幾乎一統天下,不能做A股經紀業務,外資股不僅容量小,而且交易還受很多政策限制,如機構投資者不能從事B股交易,H股、S股和N股等其他外資股在國內交易尚未有章可循。若管理層不放寬外資股交易方面的限制,合資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量將大大縮減,參股的內資證券公司擁有的大量營業部將失去優勢。這一方面嚴重削弱證券公司的盈利空間,另一方面外資本來看重的內資公司營業網點因其作用削減,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吸引力也將下降。
合資券商的外資規模總量受到限制
《規則》第十條規定:“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境內股東中的內資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內資證券公司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后,應當至少有一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有業內人士分析,目前,境內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大的也僅45億元人民幣。這一數字實際上為外資參股設置了上限。根據“三分之一”原則,如果外資要參股,其金額上限最多只是15億元人民幣。而參與中國市場券商合資的,基本是一些國際著名的投資銀行或證券公司,從其龐大的資金規模來看,這點錢實在是“小菜一碟”,更何況境內大部分綜合類券商的注冊資本金僅10億元人民幣多一點,更多的外資方能進入的資金絕對是有限的。
由于有兩個“三分之一”的規定,因此,外資在證券公司中的作用和影響將是恰如其分的。也正是因為如此,管理層才一再表明,允許外資參股券商與基金管理公司并不等于中國的證券市場已經向外資開放,也有分析人士藉此認為,外資參股券商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絕對不可能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對中國的證券市場形成巨大沖擊。
設立合資券商有兩難選擇
《規則》第四條規定:“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目前境內證券公司大多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但大中型券商如大通、廣東、廣發、國泰君安、海通、華福、宏源、申銀萬國、西部、興業、中關村、中信等均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制券商在設立合資券商的過程中面臨操作難題。
《規則》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設置了兩難選擇,其一、通過內資證券公司變更而成。但是如果走這條路,那么根據規則,內資證券公司將不得從事A股經紀業務,這等于將巨大的市場份額白白放手,因此,內資證券公司變更的動力不足;其二、中外合作雙方出資重新組建新的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但是這條路也并不好走。根據規則,境內股東中的內資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不低于三分之一,因為內資證券公司自由資本普遍較低,要抽出數千萬元資金重新組建綜合性的合資證券有限公司存在很大的風險,所以內資證券公司參股的熱情是被打了折扣的。合資券商高管任職資格受限制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規則》規定,“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則規定:證券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等條件,而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管同樣面臨類似的“資格”問題,這一問題始終困擾著外資方,如果嚴格執行這一規定的話,境外人士將不能出任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
從7月3日亮相的《境外人士擔任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的相關條款看,推薦人擴大為“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或者申請人原任職的境外證券類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這一條款讓外資方稍稍吃了定心丸,但是,由于相關的條款并不明確,因此,如何處理有關問題,仍令申請公司心存疑慮。
正是因為以上原因,一些有意在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國外金融機構不得不細心研究規則,例如韓國三星。早在今年初,韓國三星將集團第三號人物李亨道派到中國,出任三星中國本社社長,他在承擔將三星的世界戰略中心從美國移到中國的使命的同時,還肩負著開拓三星金融與證券在中國市場發展的使命。李亨道在5月底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就描繪過三星金融與證券業務在中國的市場的發展夢想,但是時至今日,三星還沒有在金融與證券領域有實質性運作。
有關消息表明,三星本社正在細心研究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允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兩項規則,探討進入中國證券業的可行方式,三星證券不久將在中國國內開設代表處。
實際上,由于利益分配與公司管理與控制權等關系必須要理清,合資券商之路是漫長的。拿湘財證券來說,2000年8月與法國里昂證券開始談判,2001年2月8日在北京正式簽署協議,并于3月正式向中國證監會遞交成立合資公司的申請,前后總共歷經兩年的準備。其中,花在談判上的時間就有6個多月。合資公司的業務范圍與未來公司的控制權,這是中外雙方都關心的兩個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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