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煒
《保險法》的修訂近來備受關注,其焦點在于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能否在修改案中有新突破?從現有跡象看,允許保險資金進一步投資股市,仍具有不小難度。6月下旬,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保險法修改案(草案)》,僅僅刪去了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向企業投資的規定。
資金運用渠道狹窄更不安全
眾所周知,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十分狹窄。1995年10月起施行的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同時明確,“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由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狹窄帶來的問題,在加入世貿組織以后顯得尤為突出。
專家指出,如果仍舊拘泥于個別強調資金安全的條款不放,保險資金將因此變得更不安全。在現有框框的限制下,中資保險公司面對如何實現更有效地資金保值增值的難題。中資保險公司與外資保險公司相比的競爭力差距之一,在于外資保險公司的資金保值增值手段靈活。
1999年10月,保險資金獲準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是保險資金運用方面的一個新的突破。平安保險等公司投資連結險的問世就得益于此。不然,目前保險市場上熱門的投資型險種根本無法推出。如果保險公司從投資者手中獲得的資金無法實現更好的保值、增值,又怎能突出險種的投資特色及競爭優勢?
呼喚保險資金拓寬投資渠道,不僅在保險市場上受到關注,而且證券市場也十分關心。市場的共識是,保險資金進一步投資證券市場有望取得雙贏。一方面,保險資金作為較穩定的機構投資者進入,將改變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結構,由以散戶為主向機構投資者主導轉變。以穩健型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股市能夠更加平穩發展,有助于促進股市及上市公司運作的規范化。
另一方面,保險資金進入股市獲得爭取更大投資回報的可能。1999年起允許保險資金間接投資股市,有效地化解了前幾年高息保單留下的“利差損”問題。中國保監會財會部處長高艷日前在滬表示,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股票市場,可以改善保險公司的資產結構,使保險公司實現資產和負債在期限上的匹配,并有利于保險公司調整產品結構和開發新產品,滿足各種層次的不同投保人的保險需求。
另據中國保監會當時的數據顯示,保險資金進入股市的第一年,平均投資回報率高達12%。
入市投資風險并非沒有
毫不夸張地說,12%的投資回報率是保險資金除投資股市外,其他任何途徑都難以獲得的。然而,反對保險資金在現階段進入股市的人依然不少。這一反對并非是觀念上的落后,而是緣于股市自身。特別是去年下半年以來股市出現大幅下跌,使人們更清醒地認識到國內股市所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在機構投資者還未找到金融衍生工具規避風險的前提下,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市的風險將難以估量。
據了解,有業內人士在談論《保險法》修訂時,提出“最大的擔心是保險資金一入市就被套牢”。也有的認為,國外保險及其他養老基金在證券市場上唱主角,是以資本市場發展極為完善、監管極為規范為前提,而我國的國情完全不同。
擔心保險資金入市被套并非杞人憂天,在客觀上存在這種可能。去年下半年以來股市的低迷,部分保險資金就已被套,只能坐等“解套”機會。在市場不能提供套期保值的情況下,即便再高明的操作,同樣很難擺脫因股市下跌帶來的損失。
承受相對較高的風險,獲取較高的收益,是資本市場投資的特點。保險資金是否該進入股市呢?答案是肯定的,即保險資金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應設法入市。去年12月下旬出臺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社保基金投資的范圍包括上市流通的股票。
雖然該辦法同時規定,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階段,減持國有股所獲資金以外的中央預算撥款僅限投資于銀行存款和國債,但至少說明社保基金認可股票屬于可投資范疇。而且,社保基金已經出巨資參與過中國石化的新股認購。既然作為“養命錢”的社保基金都在暫行辦法中明確可投資于股票,保險資金更不該把自己關在股市門外。
在修改《保險法》的關鍵時刻,盡可能爭取在法律上有所突破,使保險資金投資渠道進一步得到拓寬。否則待《保險法》修訂后,保險資金想突破也要等上好幾年。
具體操作上,則應當避免“急功近利”,不要把股市的投資收益率美化。由監管部門制定完善的監管條例,并按照市場的發展情況掌握節奏,循序漸進地給保險資金進入股市“開閘”。例如,投資連結險部分已能夠全部間接進入股市,應盡快放開其直接入市的限制。由于投資連結險的風險屬投保人自己承擔,保險公司將不會因股市下跌而“引火上身”。再如,可允許由保險公司發起設立以保險資金為對象的特定基金管理公司,或以保險資金參與為主的開放式基金。
對保險公司來說,允許保險資金進入股市投資,將有助于提高利潤率。但也應清醒地看到,我國保險公司涉足資本市場投資存在明顯的經驗不足,在人才準備、技術、內部控制等方面都缺乏應對和防范股市風險的能力。即便允許保險資金直接入市投資操作,保險公司在眾多機構投資者中也只能算作“小弟弟”。
國外曾經發生多起投資風險案例,僅僅因一個交易員的錯誤指令或過失行為,造成一家公司的投資損失慘重,甚至瀕臨破產。倘若我國保險公司在進入股市的同時,不能有效解決自身的問題,重蹈國外風險案例的覆轍也并非危言聳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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