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證券陳崢嶸
在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在上市公司再融資方式中增發和配股一直處于主導地位。去年4月27日,證監會出臺了《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使再融資方式又增添了“第三駕馬車”。三種再融資方式各具特色,各有優缺點,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輔相成。
增發看老股東臉色
通過增發方式進行再融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優點:1發行范圍較大,不僅包括公司現有老股東,還包括加盟的新股東。2發行條件比較寬松,相對于配股來說,增發條件具有適當的彈性,主要著眼于公司的成長性,這就為那些不具有配股資格但急需資金的公司提供了融資渠道。例如,1999年上菱電器因為已發行過B股,并且自身沒有達到配股資格,而采用了增發方式。3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調整和改善公司的股本結構,因為新股籌資是面向社會公眾發行的,增發部分均為可流通股,不會擴大原有的國有股和法人股總數,而相應提高了流通股的比例。4相對于配股來說,增發數量上的限制較少,融資效率較高。5增發價格與二級市場流通股價格更為接近,可以籌措到更多資金。
今年一季度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增發的反感情緒演繹到了極至,實施增發消息一出,公司的股價就應聲而落。然而近期北亞集團和大眾交通的增發卻受到了市場歡迎,它們的增發方案共同點是向老股東配售的比例很高(其中北亞集團是按照10:7.17的比例向老股東優先配售),而且增發價格較低,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老股東的正當利益。這種由增發向配股回歸的方式不失為弱市格局下上市公司進行再融資的一種權宜之計。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提高上市公司增發新股門檻: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除應當符合《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須滿足以下條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0%、增發新股募集資金量不得超過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等諸多條件,終于遏制了過濫增發的勢頭。
配股中的不公平現象
增發門檻提高后,配股熱又有興起之意。目前,上市公司紛紛棄增改配。如巴士股份、長豐通信等公司將再融資方式由增發改為配股,配股依然是上市公司持續融資的主要手段。
上市公司通過配股,不僅可以實現公司股本和資本規模的雙重擴大,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上市公司的財務結構和資本結構,有的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還采用注入實物資產的認配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資產的營運質量和運作效率。但上市公司在實施配股的過程中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例如配股中出現的國有股東“一股獨大”的問題,嚴重侵害了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
由于大股東和中小股東之間信息分布的不完全、不對稱,容易引發大股東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等機會主義行為,損害中小股東的正當利益;有的大股東在以實物資產認購配股時,存在著明顯的以劣充優的欺詐行為,這也同樣嚴重侵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
可轉債也有風險
去年4月《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剛剛出臺就受到了市場追捧,很快就有5家上市公司發布了可轉債的發行計劃。而截至目前,已有55家上市公司刊登了擬發行可轉債的公告。
可轉債具有兩大優勢:1低息票利率:由于含有轉股的期權,票面利率通常比同類普通債券低0.5%-4%,可以減少上市公司的利息支出,降低財務費用;2推遲的股權融資: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后,投資者不一定轉股,即使轉股,也是分批進行的,因此對于公司股本的稀釋不會像配股、增發那樣一步到位,而是一個漸次的過程,對公司股價的沖擊較小且比較緩慢。
相對于公布將進行增發或配股的上市公司的股價而言,擬發行可轉債的公司的股價在二級市場上的表現要好得多,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市場對具有保底收益保證的這種新型融資工具的認可。
當然,可轉債也存在著各種風險。對于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來說,不僅承擔著還息的壓力,而且一般可轉債的期限都是3-5年,如果投產的項目不能夠達到預期的收益,企業將承擔巨大的還本的壓力,像當年深寶安的可轉債,由于轉股失敗不得不拿出10億資金到期還本。
從另一方面來講,這種潛在的約束相對于增發和配股增大了企業經營者的壓力,迫使上市公司的投資項目必須具有較好的投資回報率。
另外,由于可轉債在轉股之前計入企業的債務資本,因此會增加企業的債務和財務費用,同時企業還將承擔利率波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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