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李自慶 劉坤,本報記者 劉大穎
這是一起罕見的股民與證券公司股票交易糾紛案。來自東北黑龍江大慶市的股民李大強(化名),在南京大鵬證券有限公司開立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將巨額資金打進賬戶,購買股票。去年11月29日,李大強發(fā)現(xiàn)賬戶上的資金被人提取,股票被:盜賣,直接經(jīng)濟損失高達43萬余元。在協(xié)商賠償不成的情況下,李大強一紙訴狀將證券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
法院。昨天,法院判證券公司敗訴。那么法院是如何來判定這起少見的股票交易糾紛案的呢?此案對證券公司及股民又有哪些警示意義?
李大強的女兒在南京,去年4月9日李大強在大鵬證券公司開設了資金及股票賬戶、雙方簽訂了“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xié)議”后,李大強就陸續(xù)將巨款資金打進賬戶,并申購了1家上市公司的巨額股票。截至去年11月9日,李大強的資金賬戶共有交易資金226,453.24元;股票賬戶中共有價值230,446.40元的同類別股票。去年11月29日,在東北的李大強通過對股市的分析研究,看準了幾只前景不錯的新股,準備“吃”下一些。他撥通了南京大鵬證券公司的委托電話,正準備申購新股時,一個使他始料不及的信息讓他震驚得癱倒在沙發(fā)上———資金賬戶的余額僅剩下4064元,巨額現(xiàn)金不翼而飛了。隨后,李大強趕到南京。經(jīng)核對打印出的客戶對賬單,李大強驚得目瞪口呆,不僅資金賬戶上的巨額資金“飛”了,而且從11月15日起,他的股票連續(xù)被他人盜賣。11月16日,被盜賣的股票資金加上資金賬戶上原有的交易資金,共有43萬元被他人盜取。
經(jīng)查看證券公司的取款憑條,李大強發(fā)現(xiàn)該取款單上沒有取款人的簽名及身份證號;在證券賬戶戶名一欄及提取資金流水憑條上的客戶簽名,李大強發(fā)現(xiàn)并非自己的筆跡,該憑條也未經(jīng)證券公司負責人審核、簽名。李大強認為證券公司失職致使本人的股票、資金被他人盜賣、提取。在向證券公司討說法不成的無奈之下,李大強依據(jù)上述理由,一紙訴狀將大鵬證券公司告上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大鵬證券公司辯稱:本案爭議的股票是正常交易中被賣出的。原告在開戶資料中確認客戶權限為:自助、申請、柜臺交易三種方式,其中自助交易又必須通過客戶的密碼輸入才能完成。根據(jù)雙方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由密碼進行的一切交易行為,視為委托人親自辦理。被告在原告取款時對其身份證、證券賬戶履行了核對義務,并與原告本人辦理了大額取款的預約手續(xù)。原告本人在提取43萬元巨款時,是以自助方式正確輸入密碼,并在取款憑條和流水單上簽字確認。原告資金被盜取只能是在密碼被本人泄露后發(fā)生,其責任應由原告自己承擔。
法院受理案件后,經(jīng)過多次開庭審理及質(zhì)證,圍繞案件的兩個爭議焦點進行一絲不茍的審理。第一個焦點是,原告股票賬戶上的股票被賣出應該是誰的責任?法院審理認為:2001年11月15日所涉及的13筆股票交易均是通過自助方式賣出,但是這種自助方式是通過設定私人密碼,并通過一定的交易程序完成的。原告本人應當承擔使用私人密碼造成交易損失的責任。而這種責任僅指股票交易,并不代表提現(xiàn)。
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第二個焦點問題是,原告資金賬戶上43萬元交易資金被提取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法院審理認為:在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對交易資金享有掌握、控制和支配的權利,有義務保障投資者交易資金的安全。司法鑒定證明取款單上的簽名不是原告親筆所寫。同時,在提取款過程中,被告方違反取款操作及審查批準程序,其行為存在著明顯的過錯。雖然被告一再強調(diào)原告泄露密碼的責任,但是在任何證券公司中開戶的投資者,不可能只憑密碼就可以提取資金賬戶上的現(xiàn)金。密碼的泄露也并不必然導致原告資金被提取的結果發(fā)生。證券公司必須在取款人同時具有身份證、股東賬戶卡、資金卡,經(jīng)與原告提供的預留印鑒、密碼、身份證相核對,再由本人簽名才可辦理取款。只要嚴格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足以保障投資人的資金安全。這一特別注意義務更多的責任在于證券公司一方。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大鵬證券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付原告人民幣43萬元及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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