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張朝暉 福建工商時報記者林翊
本擬于6月26日在廈門中院開庭審理的3位股民狀告ST九洲虛假陳述民事糾紛案,出人意料地被阻隔。由于作為被告的3名九洲原董事稱至今未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廈門中院于當日決定,暫時駁回原告起訴,該案延期審理。據有關人士透露,可能要至少半年后,此案才有望再次開庭。6月26日當天,大量中央及各地傳媒記者云集廈門,出乎廈門官方的
意料之外,但延期開庭的決定也同樣令各路記者大吃一驚。
九洲一案備受關注
ST九洲在4月17日退市后,被3位股民告上法庭,此案因從立案到開庭的時間之短、涉及被告數量之多、股民起訴金額之高而引起各方極大關注。
據了解,到目前為止,起訴九洲的3位股民,分別來自北京、武漢、福州,其中北京的股民,聘請北京的律師作代理,且早已在北京立案,其余兩位股民則委托福建方圓統一律師事物所的林輝、王建徽為代理律師。據王建徽律師介紹,方圓統一接手的兩個案件于4月26日正式立案,廈門中院對此非常重視,決定6月26日開庭合并審理。能在兩個月的準備期后開庭審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在全國尚屬首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發布的《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如果虛假信息的披露涉及上市公司、承銷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則相關機構和責任人都有可能成為被告。起訴金額達50多萬元的福州股民和其他兩位股民都認為,既然股民享有這個權利,就應該積極地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益,于是九洲成為第一被告,福建華興會計師事務所是第二被告,九洲的原董事和中國證監會處罰的3名注冊會計師是共同被告,兩位法人和16位自然人,本案共計有18名被告。
意外擱淺令人費解
據悉,有關九洲的虛假陳述和華興會計師事務所違規的事實,在中國證監會的處罰決定中已相當明確清楚,符合1.15通知中前置程序的規定,正是基于這點,原告才有訴訟權。但讓原告及其代理律師始料不及的是,3位九洲的原董事在開庭前聲稱,他們并未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處罰決定,因而這份法律文書實際上并沒有生效。
對此,廈門中院認為,法律文書的送達和行政處罰的生效應當一致,如果一份法律文書作出后,有多個被告人需送達,如果一個被告未送達到,該被告就有在將來收到文書后提起上訴的權利,只要存在上訴的可能,該文書就無法生效。同樣,九洲的3名原董事有權在收到處罰決定時,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故該行政處罰決定實際處于不確定狀態,無法生效。
中國證監會的處罰決定究竟是否送達到每位被處罰者手中?廈門中院出于慎重考慮,特地到北京向中國證監會核實有關該文書送達的具體情況。從證監會反饋的信息看,中國證監會已將有關處罰決定委托九洲送達相關人員手中,屬于有送達但未到位。因此,法院認為該案件需暫時駁回原告的起訴,等證監會重新送達有關文書之后,再另行起訴。
據了解,我國目前的法律對行政處罰的生效是否視同法律文書并無明確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則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法律空白處處皆是
到目前為止,從中國股市民事賠償第一案的PT紅光,到前不久鬧得沸沸揚揚的中創科技,凡是涉及證券的案件都是白費功夫,被人們稱為“曠久官司?。律師王建徽認為,此類案件不在于起訴人數的多寡,索賠金額的多少,而是通過訴訟讓人們看到了許多法律的空白點、盲點,通過這類案件的受理、審理、判決,這些空白點將會被填補,從而形成對這類案件的支持體系。
王建徽強調指出,此類案件仍存在很多法律空白點,其一,因果關系很難認定,股民的交割單只能證明買賣關系的存在,損失是否由虛假陳述直接造成的?同時,市場本身的疲軟,指數的降低,還包括一些政策性的原因,都會影響到股價的升降,損失中到底有多少程度上歸咎于虛假陳述,法律上沒有準確的計算標準。其二,案件的操作程序亟需完善。其三,董事、會計師事務所等各方的責任主體,承擔的責任是比例責任還是連帶責任,法律上都有待于健全。
王建徽表示,股民對上市公司的集體訴訟案作為新類型的案件,目前尚處于探索階段,從1.15號文件及證監會的角度來看,是要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我們的立法、監管都在不斷的規范股市,股民對這類案件的勝訴應該有信心;但在整個過程中,走些彎路和遭遇挫折是無法避免的,股民對此類案件要有耐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