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周曉信箱刊登了"T+3日最后時刻繳款遇麻煩,在途時間可否延長"一文,引起很大反響。一些股民紛紛來信,反映自己遇到的類似情況,歡歡喜喜中簽,卻因券商稱"時限已過",到頭來竹籃打水一場空。與此同時,券商也紛紛為自己鳴不平,認為時限問題確實存在,要是收了款而來不及向交易所申報,豈不受投資者指責,原本好心服務,卻面臨受訴。公婆相爭,孰是孰非?中簽繳款時限一時間陷入"兩難"境地。------編者
來信:
5月31日(周五)14:30左右及6月3日(周一)11:20左右,某證券營業部兩次電話通知客戶張先生已中簽新股精倫電子,要其盡快存入中簽股款。6月3日13:00左右,張先生趕到證券營業部,在13:08分將足額中簽股款存入賬戶,在詢問柜臺小姐得知會自動扣款后放心回了家。但在6月12日精倫電子將上市時,張先生去交割才發現自己只有62股精倫電子。也就是說,張先生后來存入的中簽股款沒有被劃扣。于是,張先生與某證券營業部產生糾紛。
調查:
對于該糾紛,雙方各執一辭。某證券營業部稱時間截至14:00是針對券商制訂的,不是針對投資者的。證券營業部考慮到傳輸數據的方便,所以將客戶繳足中簽股款的時間期限定在13:00前,而且電話通知張先生時已經講明。而張先生的理由是,證券營業部電話通知時并未講明必須在13:00前繳款,其繳款時柜臺小姐并未提出異議,且營業部并未公示截止時間。
苦衷:
按規定必須在繳款日14:00以前上報放棄數據,具體操作時,滬市由各會員單位下營業部分別將放棄數據上傳至公司總部,再由總部匯總上傳至結算公司;深市則由營業部直接向深交所發放棄數據。因此,在這一過程中,就有扣款、上傳、匯總等時間問題。試問哪家券商能在一兩分鐘全部做完,更不要提下屬上百家營業部的會員單位。有關部門既然如此規定上傳時間的,如果股民不及時繳款,是等,還是不等呢?一旦過了時間,那該筆未繳款的,交易所就視為繳款成功,此筆錢該由誰出?遇到理解的客戶還好說,遇到不理解的又怎么辦?如我部有一中簽投資者本來是要放棄的,但繳款日又說要,先說13:00到,再說13:30分到,其后又說14:30到,請問該如何處理?所以,周曉提的建議很好,有關部門應修改交易規則,對投資者向證券營業部繳款截止時間作出規定,如規定為1400前繳款,將接收會員營業部數據的截止時間定為1430或1500,以便有足夠的數據處理在途時間。--某券商電腦部工作人員
就事論理:
《新股發行市值配售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若中簽投資者因資金不足無法足額認購中簽股票時,會員營業部應于T+3日14:00前將其放棄認購部分向交易所、結算公司申報。"
由于這一規定僅界定了券商營業部向交易所申報的時限,而實踐中卻存在投資者向營業部繳款、營業部向交易所傳輸數據兩個環節,并且二者間存在著時間差,這就產生了一系列問題:一個時限規定能否適用兩個環節的時間點?若不能,前一環節的時間如何限定?現在因前一環節時限不明,產生損失的責任由誰承擔?
對于投資者與券商間基于認購時限的糾紛,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華東政法學院經濟法系常務副主任吳弘認為,券商的數據傳輸時間是必須予以考慮的因素,合理的在途時間應予以扣除。現因時限不明所致損失,應根據具體情況合理分擔;若券商事先未盡告知義務,則應加大其責任承擔比重。
很顯然,《實施細則》第6條的規定不能直接作為投資者繳款時限的依據。確如券商所言,營業部扣款、上傳、匯總必然要花費時間,哪怕是幾十秒、一分鐘,也是客觀存在的。從法理上說,在途時間是應予扣除的。如果對投資者和券商的截止時限統劃一條線,顯然對券商有失公平。
但券商決不可因此隨意拒絕投資者繳款。對券商來說,至少存在兩個義務:
首先是告知義務,證券公司必須向投資者聲明本營業部的繳款期限,即明確告知投資者繳款時限,以便投資者在預留的數據傳輸時間前盡快籌集資金,認購股票;
其次,這個期限必須是合理的,盡管由于各營業部具體操作情況不盡相同,很難說到底是1分鐘、10分鐘合理,還是半小時合理,但綜合各營業部情況,總有一個客觀的評價標準,券商不能任意提前時限、限制投資者的認購權利。如前面來信中的張先生13:08繳款被拒,顯然是不合理的。
當然,面對新股認購的種種問題,我們更呼吁有關部門能夠予以重視并加以解決。有關投資者在券商營業部繳款截止的合理期限,我們認為可由有關方面綜合權衡、統一規定,以避免產生各證券商規定不一的混亂局面,使投資者和券商都有章可循,不再左右為難。
(華東政法學院 代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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