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尹永強
PT鄭百文獨立董事薪酬“過高”而引起的爭議讓獨立董事的薪酬問題再度成為焦點。
按監管部門規定,上市公司給獨立董事支付報酬多少由企業與獨立董事雙方商定,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家公司給獨立董事的報酬也懸殊較大,從1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
有專家指出:事實上,獨立董事的薪酬多寡并不是中小股東真正關心的,中小股東最關心的是獨立董事究竟能夠發揮多大的作用?如果獨立董事能夠彌補由于現代公司股份制帶來的所有者制約弱化(即內部人控制)的法律真空、發揮在制衡公司經理層權力、強化董事會制約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等方面的作用,那么給獨立董事再高的薪酬中小股東也是樂于接受的。
但問題恰恰在于:獨立董事職能的發揮及獨立董事制度能否在我國實現本土化一直是市場人士爭論的焦點,“花瓶”獨董也在相當的公司中客觀存在,PT鄭百文前任獨立董事受罰即是鮮活例證,且不能因其被罰就可相信此類事件不會重演。
至于產生此類問題的根源,有人根據上市公司的許多問題“不是因監管而產生、而是因監管而暴露”為獨立董事喊冤,有人認為如果分析英美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并對照我國相應制度,會得出該制度本土化將遭遇制度障礙的結論。
著名經濟學家劉紀鵬則認為獨立董事容易流于形式的根源在于其產生機制與其工作目標相悖——目前獨立董事的產生和選拔由董事會確定,而董事會又由大股東控制,由大股東來選拔制約其行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獨立董事怎么可能客觀公正?在此不信任傾向下,難怪中小股東會對其薪酬如此計較和“小氣”。
有專家指出:解鈴還需系鈴人,要恢復市場對獨立董事的信心還需從其產生機制入手——廢止獨立董事由大股東聘用的機制,探索、嘗試大股東回避的差額選舉制等方式。
同時,選擇獨立董事要走出唯技術專家和經濟學家是任的誤區,因其受精力時間的限制而難以充分履行職責——獨立董事應逐步實現職業化,由監管部門制定其行為操守規范、頒發資格證書和考核監督,同時成立自律性組織機構(如獨立董事行業公會),由其來保護獨立董事在履行其職責中的合法權益,包含制定較高的年薪或期權年薪標準、落實保險制度等報監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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