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銀廣夏發布公告稱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到現在已有一個月時間了,但銀廣夏民事賠償案目前仍未被相關法院受理,準備起訴的投資者在等待中也多了幾絲憂慮,期望法院盡快受理該案,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以下建議,值得有關方面關注。------編者
第一,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是否要等待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結果?《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都分別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
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投資者提起民事訴訟后,相關法院應予受理。若受處罰公司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可適用訴訟中止的規定。經過行政復議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結果是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的,則民事訴訟案件恢復審理;結果是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則應當自行撤訴,拒絕撤訴的,可以由法院駁回起訴。
第二,若受處罰公司實施破產,法律是否應當盡快做出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相應規定?目前,我國公司破產可以適用《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中有關破產的規定,但假如受處罰公司突然在受到行政處罰后不久申請破產或其他原因突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這時,投資者則因前置條件規定須等待行政處罰決定生效的結果的限制而只能毫無作為,有可能連成為債權人的機會都沒有,應當說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因此,在行政處罰決定公布后,應當允許投資者早日提起這類特殊的侵權之訴,使之可以進入破產程序而作為債權人參與清算,最大限度減少因虛假陳述帶來的投資損失。
(上海市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