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審過程中,《財經時報》獲知:在檢察官手中,還握有呂梁、朱煥良控制的涉案賬戶統計,融資時簽署的備案文本,買賣股票的原始記錄及其他大量證據尚未公布。定于下周二繼續開始的庭審讓人期待
本報記者鄧妍
2002年6月13日下午16時30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白波一聲宣布“休庭”,宣告了該院連續三天對被告人丁福根、董沛霖、龐博、何寧一、李蕓、邊軍勇涉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被告人劉蕾涉嫌窩藏案件的審理暫告一段落。
該案件涉案金額高達54億元人民幣,在證券業內以及新聞界中多被稱之“中科創業股價操縱案”,或稱為“中科創業案”。白波擔任該案審判長。
三天來,前往北京市二中院采訪的記者逐日遞減,第一天到庭記者曾高逾百人,第二、第三天這個數字明顯下降。與之形成對比的是,“中科創業案”在法庭的審理過程中,隨著法庭調查的不斷深入,案件的復雜程度日漸上升。
過于復雜的案情,終至原定在三天內審理結束的案件,在第三天結束時僅僅進行到法庭調查的質證階段。案件的繼續審理不得不往后順延。白波在13日下午宣布休庭前表示:該案件的下一次開庭時間將在6月18日上午11點。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商法經濟法室副主任劉俊海認為,對于“中科創業案”的公開審理,三天時間還僅僅是一個開始。庭審只回答了該案件的一部分問題,許多疑問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審理和調查過程中陸續得到解答。
他表示,由于“中科創業案”而引發的刑事案件,不僅僅包括此次開庭審理的被告人,“拔出蘿卜帶出泥”,將來可能有更多的嫌疑人會被帶出來。
案情進展扣人心弦
經過連續三天的法庭調查,“中科創業案”整體脈絡基本清晰,但因案件主角呂新建(又名呂梁)、朱煥良未能出庭,使得案件進展稍顯迷離。
由于被告多受過高等教育,且多年浸淫于證券市場,專業素質較高,審判長、檢察官等也均為司法系統的精兵悍將,庭審訊問過程非常精彩。盡管法庭要求肅靜,但旁聽席中仍不時傳出暗暗喝彩之音,庭下人員交頭接耳現象也頻頻發生。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雖涉及金額巨大,情節較為嚴重,但根據現行法律,被告人最多服刑5年,這樣寬松的刑罰,使得被告人在出庭受審時并無緊張表情,多數被告人被法警帶入被告席時甚至面帶笑容。
在三天的庭審中,7名被告人已分別接受公訴人的詢問,并對起訴書中對他們的指證進行了相應辯解。來自北京市檢察院二分院的檢察官吳春妹6月13日下午已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部分口供。但由于案情過于復雜,庭審進展緩慢,截止到6月13日下午休庭,法庭舉證還停留在舉證各被告人口供階段,大量的書證、物證等均沒有露面。
根據法院方面人士介紹,在法庭調查完畢后(舉證、質證包括在法庭調查部分),公訴人與被告人雙方將就各自觀點進行辯論,被告人還可做出最后陳述;此后,法庭宣布閉庭。接下去的程序將由法院組成合議庭,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上訴,進入二審階段。
《財經時報》在6月13日中午開庭審理前了解到,在檢察官吳春妹掌握的證據中,還有大量呂梁、朱煥良控制的涉案賬戶統計,以及呂梁方面在融資時所簽署的備案文本,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的呂梁等人在買賣中科創業股票時的原始記錄和相關報告等。大量的證據因目前還未公布,愈發使得將在下周二(6月18日)繼續開始的庭審讓人期待。
呂、朱緣何下落不明?
對于關注“中科創業案”的社會各界人士而言,主要嫌疑人呂梁、朱煥良的缺席無疑是最大的遺憾和疑問。
關于呂梁的下落,目前流傳著幾種說法。一說是呂梁已經被捕;一說是呂梁已逃至國外;另一說頗為含糊,即呂梁至今“下落不明”。至于朱煥良的去向,多猜測為已逃往國外。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商法經濟法室副主任劉俊海認為,在2001年年初,中科創業的問題就已經被新聞媒體廣泛披露,中國證監會的有關部門也開始對該案進行調查,但最后結果仍然讓該案件主要嫌疑人逃逸,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證券市場監管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配合不夠,合作渠道太少。
“司法機關并沒有及時啟動對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偵察程序,使得他們有機會醞釀出逃!
劉俊海在電話中向《財經時報》分析說。
不過,劉俊海也指出,“中科創業案”的開庭審理,標志著司法機關已經開始啟動刑事責任和刑事訴訟程序,司法機關也將就此開始逐漸加大對證券市場的規范力度。
劉俊海同時表示,假如呂梁和朱煥良僥幸逃逸,公安機關應啟動相應的通緝程序;如果二人都已逃離到國外,公安機關應該與國際刑警組織配合,盡快將二人抓捕歸案。
當談及在法庭審理“中科創業案”過程中,呂梁、朱煥良等主要嫌疑人缺席是否會影響法庭審理時,劉俊海表示,客觀上會有主要嫌疑人缺席的現象存在;他們的缺席會造成審理該案件時具有相當難度,但二人的缺席并不會阻礙案件的審理。
開庭審理具里程碑意義
法律界對于“中科創業案”的開庭審理評價頗高。劉俊海認為,該案件的審理對于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將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并具有“里程碑”式意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薛峰也認為,“中科創業案”開庭審理對于立法、司法和證券界都具有一定意義。
“在維護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過程中,通常采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這三種手段,發揮對證券市場的規范、保護和推動作用!眲⒖『娬{說,“但是,在證券市場發展以來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中國證監會主要用行政處罰手段處理不法事件,而法院過于謹慎,對于維護證券市場的民事責任手段運用不足;此外,在刑事責任追究方面,司法機關也過于保守。這直接造成證券市場被追究的刑事責任案件太少,而多以行政處罰代替了刑事處罰。”
劉俊海認為,“中科創業案”的審理,標志著司法機關開始啟動刑事責任和刑事訴訟程序,標志著公安、檢察、法院部門已經介入和參與到證券市場的規范之中。劉俊海同時指出,此次案件以刑事責任作為后盾,將會對證券市場的其他類似犯罪行為產生一個震懾作用,起到“處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積極意義。
薛峰則表示,該案件的開庭審理,對立法、司法、證券業都具有重大影響。
薛峰分析,“中科創業案”案情復雜,因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系統挑選的都是該系統內的精兵強將。由于在審理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問題,該案件的審理將能為司法機關積累許多豐富經驗,這些經驗的積累對于今后相似案件的執法將是一筆寶貴的財富。
此外,薛峰也指出,“中科創業案”的開庭審理,也能給證券行業以警示,證券業對于操縱市場將有一個清晰的認識,此案之后,證券行業內的從業人員會時刻牢記要在合法基礎上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問題“三大遺憾”
在肯定“中科創業案”開庭具有積極意義的同時,劉俊海、薛峰等法律界人士也向《財經時報》詳細分析了案件受理之外的一些不足。
薛峰表示,在立法層面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證券犯罪主要歸結在刑法范疇。《證券法》中雖對這類犯罪行為有一些涉及,但沒有一個完整的法律對這些犯罪進行詳細的規定。薛峰建議,今后需要出臺一個詳細的司法解釋,使得這類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能更完善。
按照現行《刑法典》第182條有關非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條款,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劉俊海疾呼:“對于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刑事處罰最多為五年有期徒刑,太輕了!將來一定要在修改《刑法典》時進一步提高刑事責任。”據了解,現行《刑法典》為1997年修訂。此外,讓劉俊海等法律界人士感到遺憾的第三方面在于“民事賠償”。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從此開始受理和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行為引發的民事侵權賠償糾紛案件。但對于證券市場中因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而引發的民事侵權賠償案件至今仍“暫不受理”。
劉俊海建議,除目前已啟動刑事訴訟程序外,還應啟動民事程序,推出一個司法解釋,允許提請民事賠償。
他同時樂觀地預期:最高人民法院能夠在2001年9月宣布“暫不受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等侵權行為而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案件后,在不到4個月時間即對受理虛假陳述案解禁,由此,在短時間內再對受理操縱市場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解禁應也可期。
庭審之外的謎點
庭審雖然已經進行三天,涉案的事實也逐漸明朗,但整個案件有不少疑點至今仍未解開。
對于這起案件的真正主角——呂梁與朱煥良的處理問題,法庭在6月11日中午開庭時分別宣布:二人將“另案處理”。至于究竟會怎樣處理,在目前階段,這無疑是最大的一個謎面。
6月12日,公訴人在法庭上訊問被告人龐博時曾吐露“你是什么時候知道呂梁已經被抓獲?”此語引發在座不少記者揣測,呂梁是否真已被抓獲?既然抓獲,為何該消息一直被封鎖?盡管檢察官吳春妹對于呂梁、朱煥良控制的涉案賬戶統計中涉及到不少證券公司的營業部,但因該統計表格要到下次開庭時方能通過電腦演示,因此,主要提供這些賬戶的證券公司有哪些?目前這也是一個謎。
顯然,這些證券公司亦多為幫助呂梁等人進行融資的中間人,它們是否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參與呂梁豪賭中科創業股票的“北京機構”一直神秘莫測,根據多名報告人在法庭提供的供詞,為呂梁等人提供大量資金的既有單位,也有個人,他們都是誰?
為呂梁提供資金的出資方為什么在當時愿意接受呂梁方面提供的僅僅為10%-12%的融資回報?在1999年、2000年股票市場持續牛市的情況下,不少市場人士認為這一回報率明顯偏低。
呂梁方在融資時,多與出資方、證券公司簽署三方協議,并作出了相應的風險保障措施。但案發之后,只在庭審時聽說有債權人找被告人丁福根等人直接索債,并未見有債權人采取相關法律措施,難道僅僅是因為這是一些難以見光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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