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婕寧
銀廣夏案曝光已有一年時間,但在此案中損失慘重的投資者至今仍未得到任何賠償。那么,證券欺詐賠償究竟難在哪里?我國證券民事訴訟將向何處去?記者就此采訪了部分業內人士。
遲到的處罰
由于司法準備不足,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暫時不予受理證券市場因內幕交易、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致使投資者在一段時間內無法就銀廣夏的造假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今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標志著法院開始有條件地受理證券市場民事侵權。
今年4月20日,中國證監會對銀廣夏作出了處罰決定。代理銀廣夏民事賠償訴訟案的嚴義明律師對記者說:“處罰決定一公布,隨即就有很多投資者找到我們,但法院現在是否能立案,還不知道。”嚴律師說,法院不立案主要焦點集中在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是否已經生效。一種意見認為,銀廣夏還可以對中國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因此在行政復議期間或行政訴訟期間屆滿前,中國證監會的處罰決定還未生效,投資者還不能對銀廣夏提起訴訟。
對于這個問題,律師武濤則認為,行政處罰是一種國家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依法作出決定即產生效力。除特殊情況外,行政處罰并不會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并不影響行政處罰的效力和執行。
“是否立案,最后的決定權在法院,我們只有等待。”嚴義明律師說。
漫長的等待
聞達律師事務所的宋一欣律師對記者說:“如果高院不出關于證券民事賠償的實體司法解釋,那么,即使開庭審理的案子,也不會判。”
對此,山東藍天律師事務所的郭慶東律師也有同感。今年4月19日,中國首例開庭審理的證券民事賠償案“山東渤海民事賠償訴訟案”,時至今日仍沒有任何結果。郭慶東是原告代理律師。他說:“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想如期判決,懸。”實際上,繼高院的《通知》后,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就隨之增多,但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投資者得到真正的賠償。
“相對于經濟的發展,法律總是滯后的。”宋一欣律師深有感觸。他說:“雖然中國經濟已是市場經濟,但法律卻不完善,使得某些習慣變成了不是法律的法律。所以司法傳統要進行修改,提高條文的可操作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證券民事賠償機制的建立在中國尚有兩大障礙:一是法律方面。主要是現在還沒有一套法院自動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機制,法院沒有審理這類案件的經驗。二是非法律因素。比如,證監會與高院之間的職權劃分就不是很清楚,這對案件的受理和審理會有一定影響。我國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等也不是十分完善,給一些高管人員和董事造假和內部人控制提供了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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