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業的存在和發展必須依賴兩個基礎,即"信任基礎"和"績效基礎"。其中,規范運作是核心,是基金業健康發展的基礎和內在要求。將來,隨著更多的社保資金、保險資金的入市,以及國外大型專業機構投資者的進入,將給國內基金業的發展提出更高要求,基金行業需要更加透明和規范。因此,基金業作為"陽光行業",必須在"陽光"下得到全方位的發展。
監管體系初步建立
幾年來,監管部門循著繼續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和讓基金業取信于民、取信于市場、取信于投資者兩條主線,大力加強監管體系建設。
自1997年11月到2000年中,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為主的一系列基金業的監管法規和管理辦法陸續出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體系初步形成。其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證券投資基金發展運作的制度框架;《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試行)摘要》和《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的內容與格式(試行)摘要》對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當事人的職責權利,以及管理人的治理結構等方面做了相當具體的要求;《關于加強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加強了對于持有基金份額和席位租用的監管,要求從業人員必須通過相應的資格考試,并規定"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應保證各自的辦公場所、人員和業務的獨立性",特別要求管理公司和托管人設立監察稽核部門,管理公司還應設督察員,全權負責管理公司的監察稽核工作;《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的暫行規定》,對于從業人員和高管人員的資格做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加速促進中國投資基金專業管理團隊的形成。
監管思路趨向市場化
近年來,監管層在監管思路上的一個重要變化是明顯加強了市場化的導向,試圖通過強化市場約束和市場的監督評價機制,促使基金業更快提高水平、壯大規模。
2000年5月23日,證監會取消了基金在網下單獨配售新股的優惠政策。同月30日,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通知,要求基金中報、年報的披露更加詳細具體,努力使基金業的運作更加透明,更便于接受市場的監督。此間,證監會還發布了《從業人員執業守則》,明確要求基金公司和從業人員強化職業操守規范加強自律意識。與此同時,以"好人舉手"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基金業準入制度改革成為基金業規范化進程的重要內容,所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他社會機構均可以成為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在短期內會大大提高市場準入的門檻,提高了基金業規范運作的水準,為基金行業的進一步發展和創新奠定了基礎。
隨著基金業的加快發展,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也在逐步加強、監管方式和監管手段不斷改進。從去年底以來,證監會又陸續發布了《關于核準基金管理公司重大變更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變更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證券投資基金年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有關問題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資基金運作的有關制度環境逐步健全,基金業將進一步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
監管體系力求多層次
目前來說,我國基金業監管體系的特點是外部監管和內部治理相結合,在加強基金業行業自律與政府監管的外部監管體系的同時,注重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強化內部控制和監管體系。
具體內容包括:
一是法律規范。包括《證券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國務院及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等法規和其它一系列文件構成了我國的投資基金法律體系。目前,《投資基金法》正在起草過程中,《證券法》還將繼續修改,并有可能進一步探討和頒布《投資顧問法》、《投資公司法》、《投資者保護法》等與投資基金有關的法律法規。今后將逐步建立起以《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投資基金法律體系,為投資基金的發展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環境。
二是政府監管。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隨時對基金募集、交易、投資運作以及相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會計資料進行檢查、稽核。證監會主要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基金契約、托管協議等對基金募集、申購贖回、登記過戶、凈值核算、交易、投資運作等相關業務進行合規性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有權責令糾正、處罰,嚴重的可取消基金公司的經營資格。
三是行業自律。目前,我國已經成立了基金行業公會,作為基金業的自律組織。根據2001年11月公布的《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公約》,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原則是以基金投資人利益為出發點,以取信于基金投資人、取信于市場、取信于社會為宗旨,堅持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目前,基金行業公會已經在這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四是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結構包括相互關聯的三個方面:一是控制權的分配與行使,二是對相關利益方的監督與評價,三是激勵機制的設計與實施。這些主要涉及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其根本的目的是提高基金公司的運作效率,切實保障投資者權益。
五是內部控制。我國的基金管理公司都要建立包括監察、稽核等在內的內部控制制度。其中,監察側重于人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方面;稽核側重于對公司經營活動和財務報告的審計監督。
基金公司設有督察員制度。督察員的任免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督察員如發現管理公司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和管理公司董事長報告,從而減少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人控制問題。監察部門是基金公司內部控制的重要職能部門,在最大程度上減小基金經營中的風險。
六是社會力量監督。無論是開放式基金還是封閉式基金,都要接受中介機構的監督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中介機構包括審計機構的監督以及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社會輿論和公共媒體也對基金的運作進行輿論監督。
(記者盧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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