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
【本報訊】(記者管亞東) 顏先生到一家證券營業部被安排進了該營業部的中戶室,而隨后卻被對方用不禮貌的語言趕出中戶室,顏先生感到人格受辱,一氣之下將該證券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對方的言語雖然使顏先生感到心理不適,但卻沒帶有侮辱性和誹謗性”,所以判決名譽侵權不成立。顏先生被保安“請出”中戶室顏先生
說,2001年3月21日,他為一個客戶全權代理B股買賣31萬元港幣資金劃至銀河證券寶安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銀河)賬上。因為根據該證券部規定,賬面開戶資金達30萬元就可以進中戶室。4月2日,他找到銀河的客戶交易部經理姚某,要求安排一個中戶的位置給他。姚某對他說,只要大廳的中戶電腦位置無人使用,他就可以使用。當天下午,顏先生就坐進了大廳中戶位置。
但4月3日上午9時許,他剛坐進了無人使用的中戶電腦位置,這時就有個被告的保安進來問他為什么進了中戶室,他說是被安排的,保安說不知情,要他一起去找有關負責人。后姚某在眾目睽睽之下對他講“你現在坐的位置是別人的”、“我現在讓你出去”、“你立即給我出去”等言語。顏先生感到人格尊嚴受到了侮辱,故訴諸到一審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人民幣10萬元,公開賠禮道歉。銀河證券:顏先生進中戶室未經同意
對此,銀河證券辯稱,顏先生的陳述與事實不符,認為顏先生未向交易部經理要求安排進中戶室。顏先生進中戶室未經客戶管理員同意,并聲稱顏先生未受到任何傷害或不公的待遇,其要求道歉和賠償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證據不足上訴被駁回
2001年12月,羅湖區法院一審判定,顏先生證據不足,不能證明銀河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對顏先生的名譽權造成了侵害。銀河的工作人員言語雖然使顏先生感到心理不適,但銀河工作人員的言語沒有帶有侮辱性和誹謗性,不會對顏先生的名譽造成貶損或降低。顏先生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后顏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院,并再次提出10萬元的上訴請求。日前,經中院民事審判庭合議庭合議,當庭宣判,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顏先生的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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