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廣夏虛假陳述案隨著中國證監會做出的處罰決定,有了初步結果。投資者狀告銀廣夏開始進入倒計時,但在等待過程中,還有不少問題值得探討。這里請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上海市聞達律師事務所的宋一欣律師談談看法,供投資者參考。------編者
1、提起民事賠償還要等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精神,投資者起訴必須以生效的處罰決定為準。這樣,在中國證監會的處罰決定生效前,就有可能經過行政復議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只要行政處罰相對人(該案中是銀廣夏公司)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么,處罰決定在此期間效力處于不定狀態;如果行政處罰相對人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那么,就投資者而言,也必須等待3個月;如果行政處罰相對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則處罰決定從效力不定變成效力確定可能至少需要3至9個月的時間(實際上可能更長)。
2、等待中投資者權益是否受影響?
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是法律賦予行政處罰相對人的權利,無論出于何種動機,行政處罰相對人都可以依法行使權利,但令投資者不免擔心的是,行政處罰相對人出于解決大宗債權或主要債權的需要、資產重組或剝離甚至準備申請破產的需要、迫于主要債權人的壓力等的考慮,故意利用法律程序延緩中小投資者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的時間。
因此,筆者建議在等待期中,應當允許權益受到侵犯的投資者對行政處罰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實施訴訟保全,有關法院可采取受理而不審理的方式加以對待,倘若對行政處罰相對人的處罰決定最終被撤銷,則已起訴投資者按自動撤訴處理。
3、等待中可否參與有關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和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中都明確規定,允許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在行政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如果行政處罰相對人受到行政處罰而不服并提起行政訴訟的,為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計,筆者建議,應當允許權益受損的投資者以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參加。
4、銀廣夏民事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是誰?
中國證監會此次的處罰對象是銀廣夏公司,此前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已經處罰了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因此這兩家可以作為銀廣夏虛假陳述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由于中國證監會目前未對有關責任人員做出行政處罰,故有關責任人員不能作為責任主體。
5、可否采取集團訴訟的訴訟形式?
根據目前的資料,預計銀廣夏民事賠償案的原告可能會達到2000--3000人甚至更多。由于單個原告受損金額也較大,若平均每人以10--30萬元計,則會達到2--9億元甚至更多,這在我國共同訴訟案件受理歷史上,無論原告人數還是索賠金額都將開創新紀錄,成為中國版的美國山登公司虛假陳述賠償案(賠償總金額達32億美元)和安然公司虛假陳述賠償案(正在進行中)。
面對巨額的賠償金額和極大量的原告,無論對原告和被告,還是對法院和對律師,都是一種挑戰。同時,《通知》規定的訴訟時效為生效的處罰決定之日起兩年,加上目前尚未對有關責任人員做出行政處罰,今后一旦做出,訴訟時效的時間將會進一步延長,也就是說,投資者可以在此加長的訴訟時效期內的任何一天提起訴訟,被告也必須因此不斷被動地應訴,法院也必須因此不斷被動地審理。顯然,這并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節約司法成本,也不利于減少上市公司的過度累訟以保障正常經營,其結果則不利于從根本上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筆者呼吁引進集團訴訟制度。雖然《通知》中稱"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但"不宜"并非法律用語,從字義上解釋為不提倡,但并不表示絕對不許可。
6、投資者可否提出破產申請或參與到破產程序中?
目前,銀廣夏公司已經債務纏身,銀行等主要債權人已經先行查封了公司的部分財產,如有巨額民事賠償案件加入,銀廣夏公司很可能會立即破產。當投資者獲得訴權時,很可能痛苦地發現可獲得的財產已十分有限,對此,投資者應當有足夠的風險意識。
但是,盡管存在風險,投資者還是應當積極應對,利用法律手段減少自己的損失。一旦發現該公司資不抵債,當有人提出破產申請、進入破產程序時,投資者應當參與其中,投資者也可以作為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從破產的角度看,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是有價值的,按照破產程序,債權清算的程序先于股權清算的程序,投資者通過訴訟,由法院確定虧損額,即將投資損失轉化成債權,那么在破產時,得到清償的機會可能會靠前一點,得到的利益可能會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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