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源潤投資咨詢公司 陳巍
自去年下半年至今的中國股市的暴跌令市場參與各方損失慘重,投資者痛心疾首,卻無所適從。熊市沒有贏家,這就是沒有賣空機制的市場缺陷。最近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副主任徐宏源透露,統一指數有望于今年上半年推出,看來我國股指期貨的真正啟動終于有所動靜。雖然就目前我國國內股市而言,賣空機制和衍生產品市場的完全建立還需時日,投
資者還是有必要未雨綢繆,及早了解有關賣空機制的市場規律和準則。本文將介紹國際上較為規范的香港股票市場的賣空機制,以供國內投資者作參考、借鑒之用。
在成熟的股票市場中不僅有做多機制(即買升),還應該有做空機制(即賣跌)。所謂的賣空機制就是在預測到市場的風險或某股票將要下跌時,而手中即使并不持有該股票也可以在認為的風險價位先行拋出該股票,而后當該股票確實出現了下跌,則可在相對較低的價位再買入等量的股票進行對沖,以獲得中間的差價。賣空機制的存在不僅化解了股票市場的下跌風險,使市場的漲跌都存在機會,而且使股票市場和期貨市場一樣,投資者可以運用賣空機制對資金進行套期保值,從而化解投資風險,增加資金的安全性。
香港股市的“賣空”機制也就是香港人所說的“沽空”,可以簡單的解釋為:賣方在出售股票給買方的時候,賣方賬戶實際上并不持有或沒有足夠的該股票,但是賣方應有確實的權利和能力在將來完成該交收。但香港的《證券條例》規定:禁止任何人士出售本身并無持有的股份。除非賣方在進行交易時擁有,或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擁有法律上的權力,將股份交予買方,否則賣方就有可能觸犯《證券條例》,一經法院定罪,可被判最高罰款100,000港元或2年監禁。
因此,賣空活動不能片面地理解為:先賣出本身并不持有的股票,然后在同一日買進股票,在交收日完成買賣。這樣就是“非法沽空”了。按照有關交易規則,賣方在沽空股票時必須具備以下至少一種權利:賣方在沽空之前已經與擁有該股票的第三方訂立有效的股票借貸協議;賣方具有可用以轉換為或換取有關股票的其它證券的所有權;賣方具有可取得有關的股票期權;或賣方具有可認購及可收取有關股票的權利或認購證。另外,香港股票交易所對證券借貸也制定了詳細的規則,要求股票借入者提供可隨時變現的抵押品,如果所借股票用于賣空,其抵押品的市場價值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少于借入證券當時市值的105%。
賣空機制可能產生虛擬的供應和需求表象,導致市場信號失真,從而擾亂市場的正常秩序,因此香港交易所對賣空股票進行嚴格的限制和監管。實際操作時,投資者可以在向經紀行支付必要的費用后,通過經紀行進行股票借貸的安排,這樣可以保證在T+2日完成交收。而且,賣空交易必須在交易所的自動對盤系統中成交,賣方在把沽空盤輸入自動對盤系統時,必須標明該盤為沽空盤,即對賣空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即時的。一般情況下,在沽空指定股票時不可以低于當時“最高沽盤價”進行,這就是所謂的“賣空價規則”。交易所對賣空交易的監管權力也較大,可無須事先通知就暫停某一證券的賣空交易,隨時對賣空數量定出數量限額,可要求某一市場參與者暫時或永久停止對一只或多只證券的賣空活動,可隨時要求交易所參與者披露其本身或為其客戶所持指定證券的賣空凈頭寸。
當然,并不是所有的上市股票都可以賣空。香港交易所對于可作賣空的指定股票按一定標準每季度作一次調整,截至2002年3月25日,香港現貨市場中可以賣空的股票共有150只,其中包括6只創業板股票(可以查閱香港交易所網站《可進行賣空的指定證券名單》)。
使用賣空機制也會面臨相當的風險,最大風險就是預測錯誤。如果股票在沽空后不跌反升,那就需要用更高的價格來補購股票,這樣就不賺反蝕。如果遇到沽空的股票遭停牌,那就需要將先前訂立的股票借貸協議展期,這樣就面臨股票停牌期內無法預計的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投資者在進行交易時需十分謹慎,否則很容易因一時疏忽而導致非法賣空股票,如:弄錯自己的持股量,以致向經紀行落盤時賣出多于實際持有量的股份;在賣空之前,就同一股份的買入盤沒有成交;或在賣空時,相關股份已經于近期合并等。出現以上情況,經紀行(或結算所)將不論股票的市價,在市場上強行補購相關股票,并向交易所申報已進行的賣空交易。因此,投資者需時刻關注股票的實際持有量和近期股票的合并事宜。
我國管理層早已指出,國內即將推出的“股指期貨”參與者僅限于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不得入內”。而按照通行的做法,盡管股票賣空交易對賣空者的資格有一定的限制,但對機構和個人都實行同等條件下的“國民待遇”,并不禁止個人入場。這樣看來,運用賣空機制來套期保值或作對沖手段,個人投資者們還是可以期待的。但是,股票賣空活動具很大的風險,投資者操作時需十分謹慎,而且規則復雜,要求較高,并不一定適合所有散戶投資者。
目前,國內的股市推出股票賣空機制的條件還不成熟。除了信用體系的不完全外,法律上的障礙也顯而易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的融資和融券的交易活動”。但就國內股市目前的現狀來看,《證券法》的規定是有其道理的。而且,賣空機制的引入需要對現有的交易系統和結算系統進行改進,同時也會對監管部門監管的實時性和有效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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