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價格聯盟問題
面對傭金改革帶來的沖擊,在競爭激烈的地區,有些券商為避免相互殺價而造成幾敗俱傷,考慮聯合起來形成統一的傭金收取標準,即價格聯盟。這種聯盟是否能真正有效和持久我們姑且不論,上述行為是違反《價格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
(1)法律條款《價格法》第十四條中規定了經營者不得有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其中包括:"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計委于2000年8月15日下發過《關于認真貫徹〈價格法〉嚴格規范市場價格競爭程序的通知》,該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嚴格禁止串通、聯合固定或限定價格。串通、聯合固定或限定價格的行為包括:經營者濫用市場優勢控制市場價格的行為,采取相互串通、訂立協議、建立聯盟等方式聯合控制價格的行為,以及個別地方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非法干預企業自主定價權的行為。"
(2)法律適用券商在確定自己的價格政策和市場策略時,應注意不要違反上述規定。特別是對于市場占有率較大的大型券商或在某一地區市場較為集中的證券經營機構之間的價格聯盟易引起主管機關的關注,同時也會成為其他同行攻擊的目標。
2、低價傾銷問題
新傭金制度在一定范圍內給了券商較大的自主定價權,實際上最低收取標準可以到零傭金,那么券商是否能為搶占市場、排擠競爭對手而實行零傭金或象征性收費呢?
(1)法律條款《價格法》第十四條列舉的經營者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為中第二款:"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也有類似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關于認真貫徹〈價格法〉嚴格規范市場價格競爭程序的通知》中第一條第二款:"嚴格禁止低價傾銷。低價傾銷行為主要是一些企業為排擠競爭對手,以降價促銷為名,用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擴大市場份額。"
(2)法律適用上述規定表面上看都是針對商品的,但《價格法》第二條中明確了價格的內容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另外該法第十五條也規定:"各類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收取費用,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這說明低價傾銷的問題同樣適用于服務性行業。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是否低于成本是認定是否低價傾銷的關鍵。目前營業部是否贏利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行情的好壞。在市場表現不佳時,原來3.5‰的傭金標準都存在較大面積的營業部虧損。因此,認定低價傾銷的標準存在較大的難度。筆者認為,證券營業部較難確定一個行業共同的成本,所以考察應以每個券商的整體經紀業務為對象。而只要不采取零傭金或象征性收費的方式,一般不會構成低價傾銷,特別是對于營業部數量較少、市場份額較低的券商,它的價格行為并不實際影響整個市場價格。
(國泰君安法律事務總部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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