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時間:2002-4-18 13:03:48
某女士:于1998年在某證券公司為其先生開戶,自己做為代理人。今年3月11日打印股票對賬單發現股份已于1月7日被盜賣,1月8日將款項5萬余元提走,證券公司答股票是通過電話委托方式賣出,提款手續完全,證券公司方面沒有責任。可是所有證件(包括其先生的證件)都在本人手中,并且不曾泄露,并且其先生的簽名與證券公司留底的提款單簽名筆跡完
全不同,該女士已到派出所報案,問證券公司是否應負責任?
深圳市金地律師事務所 黃亞平律師:電話委托是需要密碼才能進行的,如果您的密碼不曾泄露,并且有證據顯示密碼被竊取與證券公司有關,是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承擔責任的。至于提款,您要看提款手續是否完備,如果是證券公司審核方面有疏漏,您可保留有關單據,去法院起訴。
提問時間2002-4-4 15:12:23
某小姐:我手持的股票被證券營業部的人員盜賣,交易密碼也被此人私自修改。證券營業部承認是其工作人員所為,答應賠償我原持有股數。問能否要求該證券營業部作其他賠償?
深圳市金地律師事務所周舟律師:1、證券營業部人員盜賣您的股票、私自修改您的密碼,已構成刑事犯罪。您可向公安部門報案,偵查犯罪行為。
2、證券營業部也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如果被盜賣股票行情是跌的,您可要求賠償股票被盜賣當天的市值;如果股票行情是上漲的,則可要求上漲空間的可得利益和股票被盜當天的市值。
(注:律師解答為個人意見,不代表股民呼叫中心觀點)
股票短信一問一答,助您運籌帷幄決勝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