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寧
據媒體4月17日披露,滬深證券交易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聯合發布的測試用《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方案》(以下簡稱“預案”)規定:投資者持有的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的市值將不計入流通市值,不能參與即將重新推出的按流通市值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這一政策“預案”否定了2000年配售新股政策中關于持有基金市值可以參與新股配
售的先例,引起了基金投資者和有關市場人士的強烈關注。雖然“預案”還不是證監會正式公布的方案,但它很可能成為正式方案,除非有足夠強烈的反對意見并被證監會所重視。因此可以說,反對基金市值參與配售反映了管理層中的主流意見。
之所以成為了主流意見,是因為他們代表了證券市場的主流力量,即在股票二級市場運作的機構大戶。他們希望兼得一二級市場的好處(甚至一度要求把配售資格下限提高到市值10萬元,徹底剝奪散戶乃至部分中戶的配售權)。而代表基金投資者的力量仍然相對弱小,他們的意見還不能成為主流意見。所以,持有基金市值是否具有新股配售權的爭論后面,隱藏了利益與影響力的較量。況且,在管理層和多數市場人士心目中,持有二級市場股票的風險大于基金,配售新股是對風險的補償;既然持有基金風險小,基金本身可以憑持股市值配售,對基金持有人就不必考慮補償了。
那么,基金市值參與配售就真的行不通嗎?我看未必。
反對基金市值參與配售者的理由之一是基金持股和持有基金雙重配售對其他股票持有人不公平,這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根據基金20%的資金不得投資股票的規定,退讓一步,要求按持有基金市值的20%配售,卻也在情理之中。理由之二是如果基金市值參與配售,會造成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持有人之間不公平,開放式基金在交易所的系統之外,不像封閉式基金那樣方便配售。
這的確是一個技術難題。但有心實現公平原則,也可以克服困難。例如,允許開放式基金持有人自愿開立配售專用股票賬戶和配售繳款資金賬戶,專用股票賬戶獲配新股只能賣出,而配售繳款資金賬戶資金不足認購獲配新股的,由承銷商包銷;未開立配售專用股票賬戶的視為棄權。理由之三是怕對商業保險公司不公平,因為政策不允許商業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票。這個問題其實并不構成障礙。持有人是商業保險公司的,暫不行使配售權。如果以后政策允許商業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票,再給配售權就是了。
顯然,從公平權利的要求看,持有基金市值參與新股配售是合理的;從配售比例看,20%是有政策理由的;從技術上看,經過努力也是可以實現的。至于持有二級市場基金的風險大小問題,似乎不應該成為是否給予市值配售權的判斷根據。事實上,現有的封閉式基金,特別是10億份或10億份以下規模的基金,還是有投機性的,有時漲跌幅度不亞于股票。而4月17日滬深兩市基金應“預案”而全面下挫,這說明股市利空之外的基市利空,也會給基金持有人帶來風險。
話說回來,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實際上是新股發行方式市場化改革不到位而產生的違反市場規律的計劃式和補貼式的權宜之計。市場人士在探討配售方案時,只是在違反市場規律的“計劃體制”中尋找相對的公平,就好像在太平天國時期探討“均貧富”。盡管如此,在“計劃體制”下,大家還得講究“均貧富”。而持有基金市值不能參與新股配售,的確不太符合“均貧富”的公平原則。管理層對各方利益還得平衡平衡才行。最好像國有股減持那樣,多聽聽不同意見。必要的話,開個聽證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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