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審核制度是證券監管的核心與基礎,它的安排如何決定證券市場繁榮與發展。那么,目前我們的發行審核制度有效率嗎?它能夠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嗎?為什么在這種制度安排下還存在著大股東明顯是掠奪中小投資者的行為?為什么無論是國有還是民營、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無論是大公司還是小公司都想擠國內上市這座獨木橋?為什么這樣的制度尋租的機會那樣多而讓服務于公司上市的“中介機構”可大牟其利?為什么一家準備上市的公司為了獲得發審會委員的名單就得花上公關費幾十萬元乃至幾百萬元?為什么一個證監會
發行部的工作人員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掌握著公司上市的“生殺大權”(如決定一家企業上市材料是否送發審會、代表企業在發審會上做相關的情況匯報等)?為什么證券公司承銷通道也成了發財的途徑(如現在的通道費價碼是500萬~600萬元一個)?等等一系列的問題都與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相去甚遠。
從這些問題可以看出,這一具體制度雖有很大改進,但還不能夠完全保護中小投資者,國內公司的上市也不一定能夠保證有效的配置資源,而可能仍然是如何來圈占社會財富、尋租設租。一將功成萬骨枯。當一家公司上市成功在市場大賺一把時、當某些“中介機構”大牟其利時、當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一夜暴富時,肯定有千千萬萬的中小投資者成為犧牲者!這也說明了盡管新股發行方式從以往“審批制”改為國際通行的“核準制”是向市場化邁出了一大步,但是現行發行審核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也逐漸地暴露了出來。
首先,盡管新股發行方式從以往“審批制”改為國際通行的“核準制”,這意味著一家公司能否上市不是取決于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手中拿到上市指標,而是取決于公司本身的質量。從發行審核制的制度設計來說,愿望是好的。但是,從一年來的核準制實施情況來看,一個比較典型的問題是很多擬上市公司對自己是否符合上市條件、能不能實現上市目的是根本不清楚,它們多以把希望寄托在一批圍繞著證監會進行游說、公關的外圍組織或者個人身上。這批以公關為名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在企業與證監會之間游刃有余,進行種種“灰色操作”。這說明,以往上市公司的分散的權力在向證監會集中,但是在這些集中的權力怎樣有效約束尚待進一步完善解決。
其次,現行發行審核制度沒有完全走出以往審批制的窠臼。它主要表現在券商的“限報家數”、證監會控制公司上市家數和上市速度、上市公司的股價厘定上。《關于證券公司推薦發行申請有關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證券公司自行排隊、限報家數”是指每家證券公司一次只能推薦一定數量的企業申請發行股票,由證券公司將擬推薦的企業逐一排隊,按序推薦。這樣一來,一家證券公司能否推薦公司上市,除了取決于其所推薦企業的質量好壞外,還要看有否推薦計劃。如果有券商有好的企業要推薦,但又沒有推薦上市的指標,那只有花高價購買承銷通道了。
此外,現行發行審核制度存在著權力與義務不對稱。從該制度所頒發的一系列規章制度、文件意見來看,基本上是針對擬發行上市公司而規定,要求企業做出完整、準確、真實的信息披露,要求券商、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擔負起挑選、輸送上市公司的職責。對于擬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如何要求都沒有什么不合理,只有這樣才能減少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但是,相關的文件及規定,對于證監會、發審會、證監會的工作人員似乎沒有明確其權力與責任。目前,證監會正在就現行的發行審核制度進行改革,并計劃設立“專項復核制度”來改革目前制度所存在的弊端,來弱化證券監管部門和政府行政部門在審查過程中過大的權力。這是一個好的跡象。有一點必須明確,發行審核制度的改革更應該是約束那些無限的權力,讓其權力與責任對稱。誰要行使其權力,誰就要承擔行為權力的責任。例如,經過誰簽署、通過的公司上市作假行為,誰就得承擔此責任。
總之,要讓中國證券市場繁榮就得確立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制度安排,而有效的公司上市發行審核制度是最為重要的一環。目前對該制度的改革關鍵是建立起權力與責任對稱的機制。易憲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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