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劉家偉
如何讓呆在銀行里的近8萬億儲蓄資金更多地分流到證券市場?如何讓更多的個人和機構成為股票市場的投資者?如何推動我國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對接?如何有效推進我國股市供血機制的完善?這一系列問題日益受到證券界人士的關注。
混業經營悄然來臨
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郭永清投書本報認為:目前,我國在分業模式框架下逐步出現了混業經營的傾向。中國建設銀行于1995年與美國摩根合作成立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已經為中國電信、北京控股等國內企業在香港上市完成了推薦和承銷工作,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及下屬子公司是較為典型的經營性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并未禁止銀、證、保和信托投資公司擁有共同的大股東,在客觀上為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留出了法律空間。
股指期貨影響深刻
黃河證券研究員吳智在來稿中說:推出股指期貨將對券商產生深刻影響,與證券業務相比,期貨經紀具有更大風險,券商應盡早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股指期貨交易的傭金收入將成券商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已成為新興證券市場開設衍生交易的首選品種。金融混業經營是國際市場發展趨勢,但目前我國期貨市場與證券市場相隔離,不利于機構投資者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故有必要打破兩個市場間的壁壘,加強頭寸的統一管理,建立風險的聯合管理機構等。首都經貿大學公司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劉紀鵬教授日前在接受本報記者獨家采訪時認為,大力培育和發展私募基金,是解決這些問題的較好選擇。
資金是否違規不應由管理層界定銀行經營風險應由銀行自己判斷
劉紀鵬教授分析,實行混業經營的國家或地區,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是聯動的,不存在通過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動員或要求銀行資金進入或退出股票市場的問題。從國際上看,金融業和金融市場改革的方向是混業經營,在這一過程中,混業經營的原動力在于,銀行業務主體和非銀行業務主體自身都具備了內在的合理的產權制度和治理結構。混業經營涉及兩個制度問題:一是政府對混業經營的有效監管,保證了從事金融產品經營的金融機構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金融交易中的公平原則;二是金融機構內在的風險防范機制比較完善,有效地防止和化解了混業經營可能發生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在這里,金融機構的民營化和商業化運作非常突出,金融機構往往是公眾公司,其公司治理結構導致所有者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在制度上非常完備,而政府監管只是保證公平交易,并不承擔金融機構每一項業務的盈虧。
西方不存在由政府來把握或決定企業包括金融機構每筆資金是直接入市還是間接入市的問題。當然,銀行資金還是有必要制訂一個入市比例的問題,需要用集團化或母子公司的體制運作,具備法人之間的屏障和防火墻機制。銀行資金的運用,只要符合三公原則即可,往往不由政府界定資金合規與否。
劉紀鵬說,去年,我國股市波動較大,明顯表明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聯動非常重要。貨幣市場上的監管,清查違規資金,直接或間接地引致股市大幅波動。這對于資本市場來說雖是外部因素,但畢竟說明,在我國,貨幣供應量對于股市大盤指數的影響是非常之重要。
他指出,由于我國銀行采取國有制,一方面使得銀行資金經營效率不高,另一方面,存在著很多來自政府部門的干預。一方面是指令性放貸,一方面風險由銀行經營者自己去判斷。資金的運作和風險都靠領導人的能力和主觀判斷,因而,銀行所具有的風險比西方國家的銀行要大得多。
政府干預過多不利發展直接融資今后不宜再搞清查違規資金運動
由于我國現有銀行體制缺乏制度性保證,所以,政府部門要考慮市場穩定和發展,又要決定資金的清查和注入,股市完全變成政策導市和行政行為。一旦大盤到高位時,往往由有關監管機構宣布銀行資金要撤走。在這里,即使入市資金并非都是銀行資金,有許多個人和企業的資金。但是,由于資金違規與否界定不清,各種資金都習慣性反應撤退,導致股市大幅下跌。而當政府號召合規資金入市時,與清查違規資金時一樣,政府再次充當了銀行資金的去向的決定者。但此時,由于資金合規與否仍然不清楚,所以人們不理會政府部門的號召。害怕再來一次“違規資金清查”,被高位套牢。
劉紀鵬表示,當我們決定發展直接融資、擴大直接融資市場規模時,就應該考慮銀行資金的入市問題。但如果銀行現有機制不改變,依然是政府主導型的,那么,直接融資就難以獲得較好的發展。所以,當我們確立股市作為反應宏觀經濟的重要指標,要大力發展股市的時候,應該看到,只有銀行機制改變,風險防范機制轉到以企業內控為主、擺脫政府干預才行。
不過,我們在呼吁應該給銀行較大自主權的同時,不能因銀行尚未改制而不去做可做的事情。只要今后不再在任何情況下,由政府動輒清查違規資金,這本身就是對股市最重要的觸動。
當然,現在大家都也提到資金拆借市場,提到法人進行股票質押措施,這些都屬于完善信貸借款市場的問題。合規資金的來源,不應只界定有哪幾類,而應由信貸機構或投資人自己判斷入市風險,銀行只根據信貸規則把握資金去向,不限于用于抵押還是其他用途。
應該大力發展公司型私募基金監管部門要嚴格信息披露制度
確定這樣一些原則,比我們直接判斷有哪些資金合規更加重要。要培育機構投資人,還是把分散的資金籌集起來比較好。投資基金是合規資金的重要來源,投資基金可以是公募基金,也可以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應該大規模發展,特別是大規模發展公司型而不是契約型私募基金,其經營風險的防范由投資人自己把握。我們要大力發展私募基金,就是要讓私募基金從“地下”走向“地上”,從“黑箱”變成“白箱”。只要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真正合規,銀行機構就不會承擔較大風險,政府也不用承擔較大風險,而又能夠把銀行資金引導到股票市場上去。
當然,在這個過程中,要規范私募基金,使其合規發展。政府的主要職責就是,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公眾個人和法人,法人可以是一般企業和上市公司,只要堅持公開透明原則,搞好信息披露,建立公司章程,其投資風險由公司按章程來把握就行。至于說監管部門要達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制定私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沒有必要制訂個案規則。
從分流8萬億儲蓄資金這一情況看,近期應該把私募基金的發展當作主要的措施來抓,時效會很快,這可能是解決股市供血不足問題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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