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少鵬
鄭百文獲9個月寬限期
本報訊(記者岳冰清)記者從監管部門獲悉,主管部門給予鄭百文9個月寬限期。
鄭百文于2001年3月被上證所暫停上市。其后,公司依據有關規定實施了重大資產、債務重組。公司2001年報稱,當年度主營業務利潤為966.21萬元,實現凈利潤382.08萬元。據悉,其實現盈利的說法沒有獲得財政部的認可。
2002年4月2日,鄭百文聘請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恢復上市的推薦人,并向上證所提出申請。
鄭百文(600898)虛假上市、挪用資金等嚴重問題于2000年10月曝光后,一時間媒體喊打聲不斷,似乎鄭百文不破產、不退市,中國股市就沒有公正可言;一年多來,鄭百文的債權人、股東為實現重組所做出的種種努力,也受到一些不正常指責。似乎最關心債權人、股東們權益的不是他們自己,倒是與他們關系不大的外部力量。
解決鄭百文問題要兼顧風險教育、社會穩定
筆者曾在《新證券》上發表《鄭百文該怎么辦》(2000年11月18日)一文,指出“一方面要依法處理相關的腐敗及違法違規問題,另一方面要妥善處理鄭百文這個爛攤子,兼顧風險教育、社會穩定兩個要點”。“鄭百文應予以重組,但主張包括中小投資者在內的所有投資者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即要吃一點虧”。如果體現風險機制、“有限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的鄭百文模式能夠成功,則中小投資者不會像瓊民源股東那樣皆大歡喜,但也不至于空持一張廢紙。
如果嚴格按照市場經濟原則,鄭百文資不抵債,理應破產;大股東、董事會、經理層出現腐敗或違法、違規行為,應堅決查處。但是,筆者認為,問題并沒有這么簡單:首先,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企業上市并不十分規范,防范虛假上市以及監管上市公司合規運作的機制也很不完備,甚至存在一些缺乏規范的“灰色地帶”。鄭百文暴露的問題可能不是單純由犯罪動機導致的。其次,基于這樣的前提,鄭百文遠沒有建立起真正完善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由于種種原因,股東的權力并不能切實實現;由于種種原因,腐敗或者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并不僅僅局限在公司內部。
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與公司前途應分開
筆者認為,犯罪嫌疑人、違規者希望遮蓋問題,把棒子打向他們,是對的。但還有眾多的債權人、大大小小的股東希望吃些虧,也要把問題解決得好一些。他們的愿望應當受到尊重。
其實,即使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破產、退市也不是虧損公司的最佳出路。一旦出現資不抵債的嚴重情況,投資人首先想到的也是重組兼并。破產清盤只是迫不得已的最后選擇。
至于退市機制,按國際慣例一般分三種情況:破產倒閉;按照證券交易所公開的程序和規則被強行摘牌下市;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和公司要求主動申請下市。過于強調根據虧損是否退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誤導。現在,退出機制在一定意義上變相承擔著破產機制的功能,這是一種扭曲。只有建立了破產機制,完全意義上的退市機制才能建立。
還鄭百文一個寬松的外部環境
鄭百文模式中的默示原則以及50%流通股股權過戶,可以繼續探討;但是,重組過程中更多地體現了風險共擔原則,體現了市場交易原則,是值得肯定的。
我們已經看到,涉嫌違法的當事人正面臨著法律的裁決。與此同時,鄭百文債權人、股東以及地方政府追求自己權益損失最小的任何努力,只要合法合規,沒有理由不受到尊重。管理層為維護社會穩定,尊重市場選擇,也是值得肯定的。
在此次鄭百文再度獲得寬限期之際,筆者要鄭重指出,鄭百文的前途、命運應當交給它的股東和債權人來決定。新聞界、專家學者們應當還給鄭百文一個寬松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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