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將進入審理階段后,損失計算方法,是市場各方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上海聞達律師事務所的宋一欣律師作為投資者訴圣方科技、嘉寶實業兩案的代理律師,總結了一段時期以來學術界、司法界和律師界提出的各種計算方法,很有價值。------編者
1、價差法
目前,幾乎所有代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的律師為投資者起草和提呈的訴狀中,都采取了價差法計算損失,因為該方法最基本、直觀、簡易。
價差法包括損失的構成、損失的計算、計算的財務法則三部分內容。損失構成包括買賣價差損失、傭金損失、稅金損失、利息損失四部分。買賣價差損失指原告進行股票買賣(扣除送股等)的差額損失,以及所持有的未賣出股票所對應的買入總金額與設定日(如起訴前一日)股票實際價值的差額損失的總和。傭金損失、稅金損失則與買賣總額相關。利息損失是指投資者賬戶中空余資金通過加權平均所形成的持股成本乘以相應時間內的利率所形成的總額。損失的計算:買賣價差損失+傭金損失+稅金損失+利息損失-紅利。計算的財務法則為先進先出法,即按入庫順序出庫,先入庫者先出庫。
2、系統風險法
該方法充分考慮了市場、大盤、宏觀經濟等因素的系統風險,系統風險的計算采用股指漲跌波動率,并認為虛假陳述是非系統風險中的唯一因素,非系統風險采用買賣綜合價差來計算。計算公式為:綜合價差-(綜合價差×股指漲跌波動率),即投資者的損失是非系統風險減系統風險的結果。筆者主張采用此種方法。
3、折扣法
有人從投資者整體炒股有盈有虧的角度,提出對投資者的損失采用損失適度補償原則,即按直接損失額扣減一定百分比后補償,謂之打折法,理論前提是投資者有類似《合同法》規定的減損責任。也有人從懲罰性賠償的角度,主張對投資者的損失采取損失超額補償的原則,即按直接損失額增加一定百分比或倍數后賠償,謂之加折法,理論前提是侵權者有類似《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
打折法實際上考慮了投資者自身炒股的因素或投機因素,但這些因素難以衡量,作為投資者在法律上也沒有必然的減損義務。加折法以懲罰性賠償為前提,目前法律依據不足和缺少相應的司法習慣,加幾折或幾倍才算合理,需有相應法律依據。
4、分幅分期加權定額法
該方法主張根據投資者實際損失情況,結合損失額幅度和損失持續的期間,加權后在一定幅度和一定期限內對投資者的損失予以定額賠償。該方法的優點是便于司法實踐中操作,但同時對損失額幅度和損失持續的期間做加權,有一定難度。
5、均價法
該方法引用了美國《1995年證券私訟改革法案》(PSLRA)中關于損失計算的條款。PSLRA規定,損失計算應為證券買入價格與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進行更正之后的90天期限內平均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原告在該90天內買出該股票,則按證券賣出的實際價格計算;否則按該90天內的平均收盤價格。應當說,均價法比較合理,但其需要建立在信息披露充分、股份全流通基礎之上,能否適合我國證券市場,有待商榷。
6、機會盈利替代法
該方法的理論前提是:在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所侵權的客體是侵權人侵犯了投資者在市場上通過公平交易獲利的機會,投資者應當獲得這種機會盈利。但是,機會本身沒有價值,只能尋找一定時段的替代,替代的方式很多,可以用綜合指數、成份指數,也可以用同類股票的股價。
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確定替代盈利,接近的方式是按照系統風險法的計算方式計算出盈利替代率,然后與買入價相乘計算出替代盈利,時段從買入日到設定賣出日(如處罰決定公告日、司法解釋日、起訴前一日等)。算出替代盈利后再與買入價值相減計算出機會盈利。計算方式:買入價×買入數量-買入價×替代率,即機會盈利=買入價值-替代盈利。若有多次買入,應分別計算。若機會盈利大于買入價值,說明購入樣本股是盈利的,虛假陳述導致了機會盈利的喪失;若機會盈利小于買入價值,說明購入樣本股并不盈利,虛假陳述實際上并未導致機會盈利的喪失。機會盈利越大,說明虛假陳述影響越大,反之,影響越小,兩者呈正比關系。
這一方法的優點是,考慮到各方面的風險因素,投資者在一定時段內最佳投資的盈利結果,不考慮賣出情況,忽略了股票炒作和投機因素;缺點是每次買入后都必須計算盈利替代率。
7、機會虧損替代法
該方法的理論前提同機會盈利替代法正好相反,是考慮到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導致了投資者在市場上由于沒有獲得公平交易的獲利機會而發生虧損,侵權者應當承擔這種機會虧損。
需要指出的是,機會盈利替代法或買入價確定法,與機會虧損替代法或賣出價確定法兩種算法,如果在相同的時段、時點、指數以及相同的價格、數量、次數情況下,計算結果應是相近的,但兩種算法的計算角度則不同,前者從盈利和機會盈利的角度,后者則從虧損和機會虧損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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