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冀遠)就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時普遍存在的“寧少勿多”現象,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服務中心主任馬江河先生指出,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從成本和保密方面考慮,作出的“保守”選擇。
馬江河主任說,第一,為了編制財務報告,上市公司要收集、整理、編制相關資料、信息,這是需要成本的;并且這些成本無法實現社會化,如果要多披露信息,成本就會上升 。第二,公司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也可能因披露過多而泄露,上市公司為防止出現這種情況,也會自覺地采取盡量少披露信息的對策。第三,過多披露信息還有可能導致民事責任,引起民事訴訟。馬主任解釋說,上市公司編制財務報告成本無法社會化,也常導致一家公司編制了報告,其他同類公司“搭便車”的現象。具體說,就是投資者可以參照一家公司的財務報告,分析同類所有公司的狀況。
馬主任認為,正是由于上述三個原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務必實行強制性披露原則,規定上市公司應披露信息的最低標準。
另據有關專家指出,去年以來,中國證監會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新規定,最近又強調要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中心,完善“事前問責、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監管制度。這些針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所采取的對策,切中了要害,但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性,這對矛盾將持續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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