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沈陽乘飛機到深圳后又立刻買票返回沈陽,來回一趟除了折騰外什么也沒做還要為此付上數千元的機票,如果是人這人一定有病,如果是上市公司呢?
我們以前期公布年報的某上市公司為例:2001年該公司的送配預案是10送4元配3股。我們來簡單的算一筆帳:以總股本1.9億股計,合計分配現金7600萬元,其中20%即1520萬以稅收方式上繳國家。另一方面,公司有好的項目需要籌資,單是籌集到其送出的7600萬元紅利,二級 市場的股民需要額外負擔的傭金和印花稅就達到7600萬X0.55%=41.8萬。上市公司先把錢交給股東,然后又堂而皇之地要回來,來回一次費神費力不但沒有好處,還要令股東在稅收上損失1520+41.8=1561.8萬元。這樣對股東不負責任的公司不但要錢,而且還要從股東那里要更多的錢!
公司是否一定要通過配股來籌資呢?與貸款和發行企業債相比,配股是籌資成本更高的方式。如果所投入的項目的凈現值為負,它將直接稀釋每股收益,造成股價的下跌。如果配股項目真的有效,為什么不向銀行貸款或發行企業債(不是可轉債),從而充分利用財務杠桿,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呢?該公司的資產負債比率僅為30.2%,仍有較大的負債空間啊。即使公司希望配股籌資,也沒有必要先送錢再要錢啊。稅費損失的1561.8萬,是去年全年利潤的16.8%,相當于公司兩個月的利潤啊!
但公司這樣做當然有它的目的:分紅同股同權,是沒人放棄的,但配股就不同了------流通股股東迫于二級市場除權的壓力只好參與,而非流通股股東由于股權得來的成本低,大可不必參與,還可坐享凈資產提高的樂趣。如果非流通股股東放棄配股(通常許多公司都是這樣),那么從現金凈流量的角度看,流通股股東為公司提供資金,而公司則將一部分資金分給了非流通股股東,這合理嗎?經過幾年的分紅和配股,非流通股股東通過紅利收回了最初的投資還握有股權,流通股股東則不斷為公司獻血,這公平嗎?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這種差異呢?這就又回到了同股同價的問題上。如果這些非流通股可以按市價(或一定比例)在二級市場流通,大股東們會為了不多的紅利而損失在二級市場的市值嗎?正因為非流通股與流通股價格的決定基礎不同,而非流通股股東對公司的決策有更大的影響,才造成了這種既派現又籌資的特有現象。非流通股股東不但上市時占了資本溢價的便宜,此后還要通過不斷的高價增發和配股將便宜進行到底。
現在又到了年報集中披露的時間,相信既派現又籌資的公司不會太少。我不反對配股或增發,但為了股民的利益,公司能否優先考慮舉債籌資呢?即使一定配股,能否免了先送再配要股民多交一筆稅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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