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段春華) 最高人民法院權威人士日前在京透露,目前之所以有條件受理虛假陳述類證券民事侵權案,是考慮到法院系統的人力,以及案件的數量眾多。但前置程序僅是權宜之計,最終是要取消的。取消的條件是法律法規的完善和證券市場的成熟。
他還透露,高院已專門組織力量加強證券市場的研究。至于對中介機構的起訴,他解釋,如僅對券商等中介機構起訴,可以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訴,但如果涉及到上市公司,就要 移交到上市公司所在地法院。針對案件審理中可能受地方保護影響的顧慮,該負責人表示,我國司法是獨立公正的,不會因為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審理而受到地方保護勢力的影響。
至于為何受理虛假陳述類證券侵權案,他解釋,一是因為證券市場面臨諸多任務,如國企籌資、國有股流通與減持、公司治理結構規范等,故應統一在相對穩定、健康的基礎上。而虛假陳述是證券市場最基本的侵權行為,其他的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均與之有關;二是因為《證券法》對虛假陳述已有具體規定;再者,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關于管轄法院的規定,則是考慮到證券市場侵權案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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