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首席經濟學家 韓志國
財政赤字增速過快,國債投資拉動效應日低,財政風險過度集中,這三個方面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財政領域,而國內需求的持續走低則對積極財政政策產生了日益明顯的負面影響。因此,減稅不但是經濟發展與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而且是積極財政政策進行戰略性調整的必然走向。
1998年以來實施的積極財政政策在對經濟增長起了明顯促進作用的同時,也遇到了一些比較突出的矛盾,這主要是:
1.財政赤字的增長速度過快。1997年,我國的財政赤字為582.42億元,1998-2001年則分別達到922.23億、1743.59億、2491.27億和2598億元,年增長率分別為58.34%、89.06%、42.88%和4.28%。2002年的財政預算赤字更達到3098億元,比上年增長19.25%,并首次突破GDP3%的國際警戒線。
2.國債投資的拉動效應日低。據測算,在1998-2001年,國債投資對GDP的拉動效應大致為20%、28%、21%和20%左右,國債投資在總量上的持續增加并沒有帶來GDP的相應增長。同時,國債投資的增加也沒有相應地帶動民間投資的增長。2001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12.1%,其中,國有經濟的投資增長為12.8%,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71.55%;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的投資增長為8.1%和12.7%,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28.45%,政府投資仍然是社會投資的主要來源。
3.財政風險正在過度集中。由于國債投資大多為基礎設施建設,過長的回收周期和過低的投資效益使國家財政面臨“赤字陷阱”的風險。再加上銀行為國債投資的配套資金規模過大,因而這種風險也就更加集中,一旦發生連鎖反應,將給我國財政乃至整個經濟帶來巨大風險。
如果說上述三個方面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財政領域的話,那么,國內需求的持續走低則對積極財政政策產生了日益明顯的負面影響。從經濟運行的角度看,國內需求不振固然與我國經濟已經進入買方市場和通貨緊縮的大環境有關,但也與我國稅負過重、企業缺乏可持續發展的資金來源有著密切關系。1998年以來,國家的年稅收收入分別以12.49%、15.33%、17.78%和19.7%的速度增長,分別高于同期國內生產總值4.69、8.23、9.78和12.40個百分點,形成了稅收收入與經濟增長的不協調發展,這不但極大地限制了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也與實施積極財政政策這一宗旨相悖。因此,減稅不但是經濟發展與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而且也是繼續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客觀需要,是積極財政政策進行戰略性調整的必然走向。
與國債投資相比,減稅更利于實現積極財政政策的目標,是一種更為積極的財政政策。而且,減稅只是稅率的變化,未必會導致稅收總額的減少。衡量稅負的高低和確定減稅的空間,應綜合考察財政收入的內在結構。
與國債投資相比,減稅更能起到一石三鳥的作用,因而是一種更為積極的財政政策。這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中體現出來:
第一,國債投資只是擴大政府投資,而減稅則可以啟動民間投資與消費。從投資的角度來看,稅負的降低不但可以藏富于企業,使企業具有更大的自主發展能力,而且可以激活社會投資,促進整個社會的儲蓄向投資轉化。從消費的方面來說,減稅的最主要作用是能夠提高民眾的收入預期,這不但可以使他們愿意花錢,而且隨著收入的增加,他們也有能力花錢,這就可以起到直接和間接刺激需求的作用。
第二,國債投資更多的是投資總量的增加,很難達到結構調整的目的,結構調整必須依靠市場來實現。市場投資主體的轉換是市場結構調整的基本前提,而減稅恰恰是培育市場主體的一個有效途徑。
第三,國債投資主要是投在基礎設施上,方向比較單一,而通過減稅而引致的社會投資則具有多元化和多方向的特點,有利于整個社會的技術創新,也有利于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四,國債投資的投資主體是政府,其財產關系與利益關系都無法與投資活動建立起緊密的聯系;而通過減稅來激活的民間投資則與投資者自身有著緊密的財產關聯與利益關聯,這就會促使他們在投資選擇上更貼近于市場和消費者,因而也更能進行投資與收益的比較,并且在這種比較中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標。還應該看到的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強勢政府就必然導致弱勢市場,如果政府長期在社會經濟中處于主導地位,那就會弱化市場和市場機制的功能與作用,其結果,就會不可避免地降低整個社會的運行效率。
第五,國債投資起不到調整財政收支結構與促進政府功能轉換的作用,而減稅則有利于促進政府的職能轉換乃至整個社會的機制變革。由于我國存在著龐大的行政體制,因而在1998-2000年中,行政管理費的開支分別以16.67%、14.99%和17.17%的比例增加,其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也分別達到了12.29%、11.57%和11.25%,不但大大高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甚至也高于美國等發達國家。在美國、日本、英國和加拿大,一般公務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分別為10.98(1999)、3.63(1993)、7.67(1999)和8.61(1997)。因此,只有通過減稅,才能反過來促使政府進行行政管理體制的變革與機制的轉換,以逐步地實現政府的功能歸位。
有人認為,我國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較低,2000年和2001年分別只有15%和17%,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這個比例都高達20-30%,因此,如果減稅就會進一步降低這個比例,這將會削弱國家的財政實力。
我的看法則與此不同。在我看來,減稅只是稅率的變化,它并不一定必然導致稅收總額的減少,由減稅而帶來的社會投資和消費的增長將會導致征稅范圍擴大,這就可能會抵銷因比例調整而造成的稅收總量的減少。還應該指出的是,衡量稅負的高低和確定減稅的空間,不能只用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這一個指標,還應該綜合考察財政收入的內在結構。我國2000年財政收入的93.93%來自于各項稅收,僅工商和企業所得稅的比例就高達90.37%,而在美國,公司利潤和資本所得稅僅占財政收入的55.86%(1999),再加上財產稅、貨物和服務稅以及國際貿易稅,稅收占財政收入的比例也只有61.91%。而在德國和法國,公司利潤和資本所得稅占財政收入的比例僅為14.50%和19.34%,這與我國的情況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因此,如果把我國的財政體制改革與稅負狀況以及加入WTO以后內外資企業稅負統一等各種因素結合起來考慮,那么減稅就不但勢在必行,而且還空間巨大,在這方面,也需要社會各方逐步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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