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軍
2000年12月27日14時59分47秒,離股市閉市還有13秒的時間,一位股民從家中發出的一次股票交易指令引發了一場股票代理糾紛官司,從而對證券公司在交易代理中應承擔的責任予以法律上的界定。
陳勇于1994年9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戶,并委托其作為代理商進行證券交易活動。1997年航空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受讓京華雙榆樹證券營業部并更名為航空信托公司北京雙榆樹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航空雙榆樹證券營業部),此后該營業部又更名為航空中關村證券營業部。
2000年3月陳勇委托航空中關村證券營業部買進輕紡城(600790)22500股,依據輕紡城2000年度分配方案,每10股配3股,配股價為每股11.5元,繳款起止日為2000年12月14日至2000年12月27日,配股可流通股上市日是2001年1月8日。依據該分配方案,陳勇在相應期限內有權購買輕紡城配股6750股。
2000年12月27日14時59分47秒,陳勇使用家中安裝的勝龍股票系統發出指令,委托航空中關村證券營業部買進輕紡城配股(700790)6750股,委托價格為每股11.5元。誰知就在第二天,陳勇查詢時發現,其委托航空中關村證券營業部買進輕紡城配股沒有成功,經航空中關村證券營業部就該筆申報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查詢,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運營部證明“本所當天未收到該筆申報”。
航空中關村證券營業部在陳勇購買輕紡城配股申報未成功后,并未會同通信部門共同調查事故原因。
2001年1月8日,輕紡城配股上市,當天最高價為15.94元,最低價為15.41元,開盤價為15.41元,收盤價為15.83元。就這一天的股價計算,陳勇如將所購配股股票拋出可獲利3萬元左右。但陳勇未能如其所愿得到該獲利。
幾經與證券公司交涉無果后,陳勇決定起訴證券公司,于是一紙訴狀將航空中關村證券營業部推上了海淀區法院被告席。
陳勇認為現因證券營業部過錯沒有完成其委托事項,致使其在該筆交易上直接損失3萬余元,故要求航空中關村證券營業部賠償29227.5元。
航空中關村證券營業部則辯稱,原被告間存在事實上的委托代理關系。該營業部的軟硬件均符合標準,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2000年12月27日我營業部在閉市前13秒收到原告委托的信息,并按原告的要求以每股11.5元買進輕紡城配股6750股,我營業部正常傳輸了該筆委托,不存在遲延。后經與上海交易所聯系得知當天其未收到該筆申報。營業部已正確履行了代理職責,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交易未成功的賠償責任。交易未成功并非我方系統的原因造成的,數據傳輸發生的問題不在委托代理權限內,也非我營業部能夠克服的。原告應承擔人為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導致不能正常交易的風險。原告在配股的最后一天股市閉市前最后13秒作委托交易,其行為并非善意,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后,于2001年12月18日判決:
航空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中關村南大街證券營業部賠償陳勇損失26392.5元。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一起較為少見的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在經濟增長、社會發展、生活水平逐漸提高的情況下,股票成為人們投資理財的理想選擇。隨著股民的增多,交易量的增大,股票產生糾紛不可避免,而面對瞬息萬變的股市,交易信息傳遞的責任由誰承擔成為新的法律問題。
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可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交易,一般證券投資者買賣證券均需通過其委托開戶的證券公司進行交易,證券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存在委托證券買賣的法律關系,雖然本案陳勇與航空中關村證券營業部未簽訂委托協議,但陳勇基于屬航空中關村證券營業部繼受原京華雙榆樹證券營業部的權利義務后仍在該營業部開戶委托交易的證券投資者,其委托航空中關村證券營業部買賣股票,航空中關村證券營業部收取相關費用,故雙方有事實上的委托關系,F陳勇與航空中關村證券營業部因委托買賣股票而產生糾紛,應屬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陳勇作為委托人基于曾購買一定數額輕紡城股票,享有購買相應配股的權利而向航空中關村證券營業部發出委托指令,表示購買輕紡城配股6750股,委托價格為每股11.5元,該指令內容無違法之處,發出指令的操作正確,該委托指令發出時間為2000年12月27日14時59分47秒,在配股公司規定的期限內,亦屬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時間內。陳勇正常的委托指令經航空中關村營業部確認已收到該指令,但經上海證券交易所證明卻未收到該筆交易的申報,對該申報未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陳勇并無過錯。航空中關村營業部未向法院提供證實陳勇委托交易未申報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原因的證據,亦未提供交易未成功并非其信息系統造成的原因的證據,其所稱不可抗力亦無相應證據,航空中關村營業部在事發至今亦未會同通信部門共同調查事故原因,故航空中關村營業部在不能舉證證明其應免責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責任。航空中關村營業部稱陳勇應承擔人為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導致不能正常交易的風險無法律依據。航空中關村營業部稱陳勇在配股的最后一天股市閉市前最后13秒作委托交易,其行為并非善意,卻不能證明陳勇有非善意的行為。
航空中關村營業部接受陳勇委托應完成委托事務,其不能完成委托事務給陳勇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該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雖然基于股票交易的特殊性,股票投資的預期利益與損失難以精確計算,但根據本案具體情況按市場價格仍可預見陳勇的利益損失?紤]到股票上市后隨交易時間在價格上的波動,同時無法確定投資人會在配股上市后何時進行買賣,故法院按照上市當日開盤價這一確定價格計算股票預期利益損失,陳勇的利益損失按照輕紡城配股于2001年1月8日上市開盤價格計算為263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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