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以下簡稱“編報規則第14號”),證券交易所在《股票上市公司規則》第十章(修訂稿)以及《發布股票上市規則第十章(修訂稿)的通知》中,對涉及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事項的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時如何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涉及暫停上市的公司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處理程序
第一、如果上市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第三年的年度財務報告雖然盈利但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均應就此事項做出說明和出具意見,注冊會計師也應對出具該審計意見的理由、涉及事項對公司凈利潤的影響及是否影響公司盈虧性質做出專項說明,上述說明和意見應隨定期報告一起提交證券交易所。
第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分為明顯違反和沒有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的兩種情形:
1、上市公司因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而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自定期報告披露之日起,證券交易所對該公司股票實施停牌,上市公司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
上市公司糾正后,應當重新審計,并重新披露定期報告的有關內容,重新披露的定期報告為法定披露的定期報告。糾正后,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的,證券交易所在糾正的定期報告披露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上市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糾正的,由證券交易所報告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將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依法做出處理。
2、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所涉及事項不屬于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注冊會計師的基本意見、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意見、涉及事項的影響程度、消除的可能性及具體措施。
二、涉及恢復上市的公司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處理程序
第一、2002年后暫停上市的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后第一個半年度報告,且該半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已經盈利,公司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恢復其股票上市。但如果注冊會計師對其財務報告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上市公司應比照暫停上市規定中對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處理執行。如果所涉及事項屬于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定的,上市公司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如果沒有糾正,證券交易所將報中國證監會調查處理,上市公司的糾正期間不計入證券交易所做出是否恢復上市決定的期限內。
如果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所涉及事項不屬于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定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
第二、對現有的PT公司,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2001年度報告,且2001年度報告顯示已經盈利,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恢復上市。但如果注冊會計師對其財務報告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上市公司應比照暫停上市規定中對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規定進行糾正和披露。上市公司的糾正期間不計入證券交易所做出是否恢復上市決定的期限內。
證券交易所將根據公司糾正后的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判斷是否符合恢復上市的條件。
三、涉及終止上市的公司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處理程序
第一、暫停上市的公司在披露暫停上市后第一個半年度報告時,被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且所涉及事項屬于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定的,如果經糾正后的財務報告顯示虧損,則該公司股票將會被終止上市。
第二、現有的PT公司在披露2001年度報告時,被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且所涉及事項屬于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定的,如果經糾正后的財務報告顯示虧損,則該公司股票將會被終止上市。
第三、上市公司恢復上市后披露第一個年度報告時,如果財務報告顯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刊登風險提示公告。上市公司應比照暫停上市規定中對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處理執行。如果所審計事項屬于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定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在限期內沒有糾正的,證券交易所將報中國證監會調查處理。上市公司的糾正期間不計入證券交易所審核終止上市的期限內。如果經糾正后的財務報告顯示虧損,則該公司股票將會被終止上市。
如果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所涉及事項不屬于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定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
此外,在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過程中,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證券交易所還可以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公司財務報告盈利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證券交易所相關審核期限內。
(記者 殷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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