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發布股票上市規則第十章修訂稿的通知中,滬深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與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及其發布通知,就《實施辦法》發布前已經暫停上市的公司,即現有的PT公司股票特別轉讓、恢復上市與終止上市有關事項專門做了規定。這些規定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關于現有PT公司股票特別轉讓的具體處理,交易所在通知中規定,《實施辦法 》發布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寬限期內出現四種情形之一時,其股票停止特別轉讓:1、寬限期結束;2、披露2001年年度報告;3、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01年年度報告;4、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認定的其它情形。
因此,根據這一規定,PT鄭百文、PT北旅和PT網點的股票特別轉讓服務都在披露了2001年年度報告后停止了。
第二,關于現有PT公司2001年年度報告有關的信息披露,交易所在通知中規定,如果公司董事會預計2001年度虧損的,則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二十個交易日內發布風險提示公告。在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前公司董事會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提醒投資者注意公司有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如果2001年度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公司應當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刊登風險提示公告,并比照股票上市規則第十章修訂稿進行糾正、調整和披露。
第三,就現有PT公司恢復上市的有關程序,交易所在通知中規定,只要在法定披露期限內、寬限期結束前披露了2001年度報告,且2001年度財務報告盈利的現有PT公司,均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第十章修訂稿的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十章修訂稿的有關規定,交易所將在現有PT公司提出申請后5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如果決定受理的,交易所將在受理公司申請后三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核準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期間,交易所專家委員會負責審議公司的恢復上市申請材料,交易所根據專家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核準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但是,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交易所做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將可能延長:(1)如果現有PT公司的2001年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交易所可以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報告盈利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2)如果有關事項涉及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的且公司拒絕糾正和調整或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的,交易所將報中國證監會調查處理。
第四,對于現有PT公司終止上市的有關程序,通知指出,根據終止上市的具體情形,交易所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時間期限上有所不同。
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披露2001年度報告的,在法定期限結束后十個交易日內,交易所將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寬限期結束日早于年度報告法定披露期限的公司,未在寬限期結束日之前披露2001年度報告的,或者在寬限期內披露了2001年度報告,但未在寬限期結束日后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公司,交易所將在其寬限期結束日后十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的,交易所將在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后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恢復上市申請被受理后沒有被核準的,交易所將在作出不予核準決定的同時,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第五,有關現有PT公司被核準恢復上市后其股票是否需要特別處理的問題,交易所也作出了具體規定。鑒于《實施辦法》發布前股票已暫停上市的公司(PT公司)均有寬限期,且實際暫停上市的期限累計均超過現行《實施辦法》規定的暫停上市期限(半年),所以交易所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作如下不同處理:被核準恢復上市后,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規則第9.2.1、9.3.1條規定的異常情形的,其股票恢復正常交易;如果存在股票上市規則第9.2.1、9.3.1條規定的異常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將被實施特別處理。
(記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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