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2年起,所得稅有了新政策:由純粹的地方稅,改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與地方各得50%,這一政策的調整,將對上市公司帶來什么影響?
首先,上市公司無法再得到變通的返稅。國務院、財政部在2000年相繼規定從2002年起停止所得稅“先征后返”的政策,即由大多數公司實行名義上的33%、實際15%的所得稅率,到必須從名到實都統一為33%,這為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創造了條件,但同時對上市 公司凈利潤帶來21%左右減利,影響可謂不小。可實際上一開始有些證券分析人士、甚至上市公司的經營者,都認為影響不大,因為各地政府仍然會“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先征后返”未必行得通,地方政府只要變通一下方式,比如以財政支持、扶持企業發展資金一類的形式,照樣可以返給上市公司。然而,如今所得稅中央分享了一半,那么,即便各地政府先按33%征稅,但其中的16.5%被中央收走了,欲再象以前那樣返給上市公司18%就沒有可能了,總不見得從地方詰據的財力中倒貼1.5%給上市公司,因此,明智一些的政府,會以所得稅為共享稅為由,順勢停止所得稅“先征后返”
。其次,由于此次所得稅征納關系、財力分配關系的調整是在2001年第四季度,對一些事先沒有足夠思想準備的上市公司,以及他們的合作伙伴來說,影響可能出乎意料的大,比如,原先上市公司在募集資金搞外延擴張、內涵改造之前進行可行性論證時,基本上按15%所得稅進行測算,而今雖說錢已到手,項目也上馬了,一旦稅后利潤減少,也就難以兌現募集資金時的承諾;又如,有的上市公司是跨地區投資,之所以不在本地上項目,也是沖著某些地方以招商引資為名,行返稅之實的政策,可大興土木之后,方知根本沒有稅收優惠可言,與在本地上馬完全一樣;再如,一些績劣的公司,之所以其“殼”資源令人垂涎三尺,在于其特殊的返稅優惠(或稱之為其它非上市公司無法比擬的“低稅負優勢”),這是令借“殼”上市企業眼熱的主要因素之一,一旦這種優勢不在,資產重組降溫將是趨勢。
如些看來,所得稅政策調整,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絲毫不亞于所得稅率先征后返的禁令。
正言
《國際金融報》(2002年02月25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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