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會計師更大權力的同時也加強其對等的義務,必然促使會計師的審計質量大大提高。
決定ST公司是否退市的命運與注冊會計師的獨立審計息息相關,這一新特點會驅使會計師提供獨立客觀審計意見。
在年報中披露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可打破利益驅動下可能萌生的“灰色地帶”。
有人把會計師比喻為投資者識別風險的“眼睛”,只有這雙“眼睛”一塵不染,才能給投資者提供正確的判斷依據。
對會計師審計責任監管失效,是造成“眼睛”視力下降的主要原因。行政模式的監管,使監管機構承擔了不該其承擔的責任,其中也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自身應該承擔的責任,從而造成了會計師責任的缺位。
以市場化的監管模式扭轉行政監管導致的責任盲點,是明確和強化會計師責任的有效途徑。
近期,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推出的一系列政策就明顯地表達了市場化監管的導向,以法規制度建設的市場化步伐來帶動對會計師監管模式的市場化。
第一個明顯的市場化監管信號,是中國證監會2001年12月22日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規定“如上市公司拒絕就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的事項做出調整,或者調整后注冊會計師認為其仍然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進而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要遭到停牌處理。這一規定在賦予會計師更大權力的同時也加強了相應對等的義務,必然促使會計師的審計質量大大提高。這表明市場化監管首先是“責任歸位”,讓該發言的發言、該負責的負責。
第二項是財政部2001年12月21日發布的《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該規定將矛頭直指那些年末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報表重組的上市公司,以12月20日為界限,之前已經實質完成重組的關聯交易收益才能計入利潤,在是否構成關聯方以及是否實質完成重組這兩個關鍵問題上,是對會計師獨立審計責任與水平的一次考驗。該規定幾乎將決定ST公司是否退市的命運從中國證監會移交到了會計師手里,利益機制的平衡作用會驅使會計師不再“袒護”上市公司而是提供獨立客觀的審計意見。
第三項是2001年12月2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6號———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及其披露》。在包括政府機關、債權人、投資者在內的審計信息使用者多元化的情況下,承擔審計費用的卻是被審計者,這樣三方主體間正常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被割裂,審計者與被審計者產生了經濟利益關系,在利益驅動下審計者擔心業務流失收入減少而“牽就”被審計者的情況就會發生。而公開在年報中披露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可打破利益驅動下可能萌生的“灰色地帶”,以公眾的監督力量來弱化這種利益紐帶,在“報酬”這個上市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構成的“食物鏈”的關鍵環節上透明化處理,無疑是促進會計師責任到位的有效舉措。
第四項是新股發行前的“洋會計”補充審計的相關規定。該規定以降低會計準則風險來間接促進本土會計師責任的加強。這一做法一方面讓我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接軌或者說磨合,避免因會計準則不完善而引發風險;另一方面也是在加入WTO的大背景下以“洋會計”來敦促本土會計師事務所的轉變,讓市場的優勝劣汰來作出選擇。
這些政策將促進會計師責任意識的“覺醒”,逐步找回喪失的公信力,投資者評判上市公司所依賴的“眼睛”會逐漸亮起來。
(海通證券研究所吳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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