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曉同志:
張某與某證券營業部簽訂協議,被聘請為營業部客戶服務人員,但不享受營業部一般員工待遇,營業部根據張某所服務客戶的交易金額按一定比例付給張某薪酬。營業部有幾個類似張某的人員,為便于管理,不同服務區域有不同的名稱,張某也將自己服務的區域稱為“**工作室”。
由于張某平時在營業部內做咨詢時,給客戶印象較好,有幾個客戶便委托張某代為操作,并給了他交易密碼,口頭說好盈利20%以上分成,若虧損則張某不承擔責任。平時,客戶也經常打電話或到營業部了解情況。
近期,股市出現大幅下跌,委托張某操作的客戶賬戶也出現虧損。有客戶要求張某賠償損失,并要求其補簽協議。張某與客戶多次協商,并以營業部不允許工作人員與客戶簽訂代客操作協議為由,不同意補簽協議。客戶無法接受虧損的事實,便到當地公安局舉報,公安部門以張某涉嫌非法經營罪將其刑事拘留。
請問,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上海劉先生)
劉先生:
根據你反映的情況,現提供以下意見,供你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規定,非法經營罪有其法定的構成要件。該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的:(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要判斷張某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關鍵是看其行為是否符合我國《刑法》的上述相應規定。
根據你所反映的情況,關鍵要看兩點:(1)張某的受托炒股行為是否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業務或限制經營業務;(2)其行為是否“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作為非法經營罪的必備構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首先,根據你所提供的張某與該營業部的協議及反映的情況,兩者之間實質為業務合同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張某并不是該營業部的工作人員。從而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張某也不屬于該營業部的投資咨詢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張某的受托炒股等行為屬于以自然人身份進行的個人行為,系獨立民事行為主體之間的委托代理行為,而不屬于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業務或限制經營業務。
其次,根據《刑法》對非法經營罪的定義,“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是該罪必備的構成要件。根據你提供的情況,張某的受托炒股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自愿的合意行為,不具備明顯的一方故意侵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股價下跌是張某個人所不能預知、不可抗拒的,出現虧損并非張某的主觀意愿。縱觀事件過程,張某的行為并不存在″擾亂市場秩序″的情況,更遠非“情節嚴重”。
綜上分析,張某的行為并不具備非法經營罪的法定構成要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另外,根據你提供的情況,張某在整個事件并未發現存在諸如盜用客戶密碼,非法轉移、侵吞客戶資金等嚴重違法行為,并不構成相應的刑事犯罪。
(上海市天一律師事務所張善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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